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近日,據裁判文書網公示:樂清男子汪某(男,1998年9月29日出生),利用其擔任浙江某有限公司銷售業務員的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資金24萬余元、盜竊3200美元,于2025年11月19日投案,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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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某,男,1998年9月29日出生,大學文化,經商,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樂清市。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樂清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現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25年6月18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審;后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5年11月19日投案,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刑訴(2026)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犯挪用資金罪、盜竊罪,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2月13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2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樂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挪用資金事實
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間,被告人汪某利用其擔任浙江某有限公司銷售業務員的職務之便,通過以公司名義私下收取貨款和向公司虛構訂單套取貨物并變現的方式,使用單位資金共計人民幣24萬余元,案發前后陸續歸還貨款,尚有30615元尚未歸還。
2025年6月18日,被告人汪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二、盜竊事實
2025年11月19日中午,被告人汪某在瑞安市xx有限公司行政樓2樓總經理辦公室內,趁無人之際竊取被害人葉某包內的3200元美金。按照當日匯率計算,共價值人民幣22679.04元。
2025年11月19日,被告人汪某向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被告人汪某已退賠被害人葉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000元,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汪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均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其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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