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湛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規定,每年4月1日起至4月12日止,湛江市行政區域的林地及距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在禁火期內,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違反本禁火令者, 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來源:湛江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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