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規定:3年不使用可被撤銷(“撤三”)
根據《商標法》第49條:
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任何人可申請撤銷。
? 起算點:從 商標注冊公告日 開始算(不是申請日/核準日)。
? 后果:被提“撤三”后,2個月內要提交有效使用證據,否則商標會被注銷。
? 什么算“有效使用”
? 真實、公開、商業性使用(不是象征性貼標)
? 用在 核定的商品/服務 上
? 自己用、許可他人用(需備案) 都算
? 證據:合同、發票、包裝、廣告、電商頁面、展會資料等
可免責的“正當理由”
? 不可抗力(地震、疫情等)
? 政府政策限制
? 企業破產清算
? 其他不可歸責于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建議
? 注冊后盡快在核定類別上實際使用
? 系統留存 近3年使用證據
? 暫不使用:可許可他人使用并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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