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判斷某一信托產品是否構成資金池,不能僅依據其合同表述或名義結構,而應穿透審查其資金流轉、收益分配及風險管理等實質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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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運作是信托公司實現資金池的物理基礎,但其直接證據往往非常隱蔽,需要穿透式審查信托公司的銀行流水記錄等來認定。例如,銀行流水呈現兩個典型特征:一是資金劃轉未區分具 體批次,不同批次的資金在同一賬戶內混同進出,無從追溯來源去向,無法單獨核算;二是新一期資金募集完畢后不久,即出現超出本期募集資金總額的巨額資金劃出,用途籠統備注為“贖回”。
分離定價往往表現為在信托產品底層資產發生風險、導致信托產品凈值發生大幅回撤時,信托公司仍然按照先前公告或介紹的業績比較基準——通常是一個固定的收益率,來兌付信托收益,即“資金池”剛性兌付,使得投資者收益與資產風險脫鉤。
例如,“自項目出險日到第一期終止日的期間內,產品凈值大幅回撤,但信托公司仍按照約定的業績比較基準向第一期投資人分配收益”,即構成分離定價下的剛性兌付。
這在結果上會直接造成信托公司對信托合同的根本違約,表現為信托募集的資金未按信托合同約定投資,而是用于兌付前一期投資人收益。
法院可依此確認信托違反受托人義務、未依約投資、未依約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嚴重違背信托財產獨立性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來源: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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