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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某,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戶籍地廣東省平遠縣河頭鎮,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6年1月22日被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分局取保候審。
公訴機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越檢刑訴〔2026〕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范云飛、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12月31日22時10分,被告人劉某酒后駕駛號牌為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紹興市越城區綠云路靈芝路口附近時,碰撞道路右側機非隔離欄,造成隔離欄及車輛損壞,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經血樣鑒定,劉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96mg/100ml。事發后被處警民警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已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劉某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酒后駕車發生事故且負全部責任,可酌情從重處罰;已賠償獲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本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二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來源: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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