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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下午,胡志明市市委檢查委員會表示,已審議并建議對7名黨員實施紀律處分。
具體是,對以下5名黨員實施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
神浪工業區公安派出所黨支部書記,胡志明市公安廳黨部所屬神浪工業區公安派出所原所長,原平陽省苡安市東和坊黨部執委會原委員、坊公安黨支部原書記、坊公安原公安長楊廷青。
胡志明市公安廳黨部所屬專題委員會副主任,第一黨支部黨員,專題委員會黨委黨委員,網絡安全與高科技犯罪防打科原科長,網絡安全與高科技犯罪防打科黨委原黨委員阮松陽。
胡志明市公安廳機動警察科黨委原黨委員,市公安廳機動警察科原副科長,第八隊黨支部原書記,市公安廳黨部所屬社會秩序罪犯調查警察科黨委原黨委員黎文柏。
這些同志違反了黨的規定、國家法律以及關于黨員不得做事項和干部、黨員率先垂范責任的規定;在履職過程中濫用職權。他們的違規行為極其嚴重,損害了個人的名譽,影響了其所在黨組織和單位的聲譽。
原第五郡教育與培訓科原科長武玉秋和原第五郡教育與培訓科原科長阮氏梅香違反了黨的規定和國家法律,違反了關于黨員不得做事項和干部、黨員率先垂范責任的規定;違反了投標法律規定,造成嚴重后果。他們的違規行為極其嚴重,損害了個人的名譽,影響了黨組織的威信。
胡志明市市委檢查委員會也建議市委常務處審議并對以下2名黨員實施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
原平陽省財政廳黨委原副書記、原副廳長楊玉云,已違反了黨的規定和國家法律,違反了關于黨員不得做事項和干部、黨員率先垂范責任的規定,缺乏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其違規行為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嚴重損害了黨組織的威信和個人的名譽。
原新平郡黨部執委會原委員、原新平郡都市管理科原科長阮氏紅幸已違反黨的規定和國家法律,違反了關于黨員不得做事項和干部、黨員率先垂范責任的規定,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獲交付的任務,導致國家資產流失。其違規行為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嚴重損害了黨組織的威信和個人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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