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廣西男子尹某和女子藍某在網上玩游戲時相識。兩人加了聯系方式開始聊天,聊得越來越熱絡。2022年2月,兩人見了面。
這時候,尹某才知道,藍某已經結婚了,還有個兒子。也許是藍某本身家庭不和睦,在和尹某見面后,兩人在3月就開始同居生活。當月,藍某和丈夫離了婚,徹底和尹某在一起了。
可感情這東西,來得快去得也快。剛剛在一起,兩人就不停地鬧矛盾,甚至多次要分手。到了5月,藍某去了縣城租房居住,而尹某為了能夠和藍某分手,此后也不再經常去藍某的住處與之生活了。
6月底,尹某告訴藍某,自己要去外地生活。藍某表示自己也想要和尹某一起去,結果遭到了尹某的拒絕。藍某當著尹某的面就開始哭訴,稱為了和尹某在一起,自己婚都離了,現在尹某卻如此對待自己。
尹某也覺得不好意思,于是開始安慰藍某。看到對方不再哭了,尹某找了個理由溜之大吉。
當天下午,藍某給尹某發了信息說“分手吧,以后再也不聯系了”。尹某看到信息后非常激動,于是立即回復“好的”,這時候才發現,自己被對方拉黑了。
誰知,藍某不是想開了,而是徹底想不開了。當晚,藍某來到一處河邊,給尹某打了最后一通電話,結果對方沒接起來。藍某在河邊坐了一會,直接跳了下去。
第二天中午,藍某的遺體被路人發現后報了警。經過調查,排除了他殺可能,系溺水身亡。
得知藍某去世后,藍某家屬坐不住了,當即將尹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尹某承擔20%的責任,賠償20余萬元。
藍某家屬認為,尹某一年多一直“誘騙”藍某,破壞了藍某的家庭,導致藍某精神遭受到摧殘,并最終導致了藍某跳河的后果,因此尹某必須承擔責任。
尹某卻表示:藍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應當承擔責任,跳河是她個人的行為;自殺死亡,法律上被告不應當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藍某離婚的事實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
那么,法院會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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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法律角度看:分手導致自殺,另一方要擔責嗎?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藍某是為了尹某離的婚,最后又被拋棄,尹某多少得負點責任吧?但從法律上講,還真不是這么回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是什么?行為人有過錯,而且這個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在本案中,事發時尹某不在現場,沒有證據證明他能阻止藍某自殺而不阻止。雖然尹某要與藍某分手,但這與藍某的跳河死亡結果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二、從責任主體看:成年人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這個案子的關鍵點在于:藍某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什么叫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簡單說,就是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這樣的人,法律上認為他能夠獨立判斷自己行為的后果,也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藍某選擇離婚,是她自己的決定;選擇與尹某同居,是她自己的決定;選擇跳河,也是她自己的決定。雖然這些決定背后有情感糾葛,但法律上,沒有人拿刀逼她做這些事。
《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成年人的每一個選擇,法律都默認是他自己的意愿,后果也要自己承擔。
三、從情理角度看:感情的事,法律管不了太多
這個案子之所以引發爭議,是因為它觸及了一個情感和法律交叉的灰色地帶:戀愛分手導致一方自殺,另一方到底該不該負責?
從情理上講,尹某確實有做得不對的地方。明知對方已婚還保持關系,同居后又想甩手走人,這種行為在道德上站不住腳。但從法律上講,感情糾紛不屬于法律調整的范圍。兩個人談戀愛、鬧分手,這是私人情感范疇的事,法律一般不干涉。
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求,理由很簡單:藍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能正確處理感情問題,不珍惜自己的生命,自殺系其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主觀意志所致,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和行為后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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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成年人最大的自律,是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這個案子給所有人提了個醒:感情的事,可以認真,但不能丟了理智。
藍某為了一段感情離婚,又因為分手結束生命,這種選擇令人惋惜。但法律不會因為一個人“可憐”,就讓另一個人承擔本不該承擔的責任。成年人的世界里,每一個選擇都有后果,而承擔這些后果,是每個人自己的事。
你覺得,戀愛分手導致一方自殺,另一方該不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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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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