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Paul S. Atkins,美 SEC 主席
編譯 | 吳說區塊鏈 Aki
本文為美國 SEC 主席 Paul S. Atkins 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在 DC Blockchain Summit 的演講全文,他表示「數字證券」即代幣化的傳統證券是唯一受證券法約束的加密資產類別,其他四類不被認定為證券的資產類別為數字商品、數字收藏品、數字工具及符合 GENIUS Act 的穩定幣;同時提出“加密資產監管框架”,擬通過安全港機制提供融資路徑,包括最長約 4 年、融資上限約 500 萬美元的初創豁免,以及 12 個月內最高約 7,500 萬美元的融資豁免,并在滿足條件后適用投資合約安全港,相關規則預計將進入征求意見階段。
https://www.sec.gov/newsroom/speeches-statements/atkins-remarks-regulation-crypto-assets-031726
全文如下:
Paul S. Atkins:各位下午好,感謝 Selig 主席剛才富有洞見的發言。
我很高興今天能與各位共同討論一個處在美國創新、資本形成以及證券法長期原則交匯點上的議題。在繼續之前,我先作出慣常聲明:我在此表達的觀點僅代表我作為主席的個人看法,并不必然代表美國證監會(SEC)這一機構或其他委員的立場。
十余年來,市場參與者一直在缺乏明確指引的環境下運作,圍繞一個根本問題持續困擾:加密資產在何種情況下會觸發聯邦證券法的適用?
今天,我很高興宣布,SEC 在這一問題上長期未能提供清晰度的狀況已經結束。就在此刻,委員會正在推進一套代幣分類體系以及對“投資合同”的解釋框架。
我們的解釋框架立足于現行法律,并綜合吸收了廣泛的公眾意見,確立了四類不被認定為證券的資產類別:數字商品、數字收藏品、數字工具,以及依據 GENIUS 法案界定的支付型穩定幣。
在確立上述類別后,該解釋進一步明確:仍受證券法約束的加密資產類別只剩下一類,即數字證券,也就是被代幣化的傳統證券。這一區分使委員會重新回到其核心使命與法定權限之上,即保護參與證券交易的投資者。
當然,即便某種加密資產本身不是證券,如果其作為投資合同的一部分被發行和出售,仍可能受到聯邦證券法的約束。也正因如此,更重要的是,我們的解釋框架進一步說明了“投資合同在何種情況下終止”,從而使相關加密資產不再受 SEC 法規約束。該解釋框架的一項關鍵原則是,項目團隊必須清楚披露其所作出的陳述或承諾,以便投資者理解其所購買的一攬子權利究竟為何。
我們進一步明確,根據 Howey 測試,足以產生“依賴”關系的陳述或承諾,必須以明確且無歧義的方式,說明項目團隊擬實施的關鍵管理性努力。
盡管這一解釋框架提供了市場長期以來所迫切需要的清晰度,但我也想向在座各位說明,今天的宣布只是一個開始,而不是終點。再過幾分鐘,我期待進一步介紹 SEC 與 CFTC 計劃如何協同落實這一解釋框架。
但在此之前,請允許我先花一點時間,預覽我們正在構建的更廣泛監管框架。當然,我也想特別提到一位同事?—?— 今天我將要介紹的許多內容,都深深帶有她的印記,她就是 Hester Peirce 委員。
多年來,Peirce 委員始終秉持原則,在加密資產市場持續呼吁監管清晰度;在很多時候,她甚至是那個孤獨發聲的人。事實上,我今天將要討論的這項提案,也就是我對于《加密資產監管框架》的構想,其源頭可以直接追溯到她在 2020 年 2 月首次提出的“代幣安全港”框架。
因此,我要向 Peirce 委員表示感謝,感謝你在這些議題上的卓越領導。若沒有你的努力,我們今天不會站在這里。我也相信,未來數年內,委員會將繼續朝著你所描繪的愿景穩步推進。
防范未來監管失序
在繼續之前,我還想強調一點:只有國會才能通過全面的市場結構立法,確保這一領域的監管體系具備面向未來的穩定性與延續性。
我強烈支持國會山當前正在推進的兩黨合作努力,以為這些市場建立一個持久、穩固的框架。《加密資產監管框架》將大量借鑒國會近年來的相關工作,尤其是《CLARITY 法案》。正如下文所述,委員會未來若考慮啟動相關豁免性規則制定(,將有助于我們提前為落實這項即將送交特朗普總統案頭的、具有歷史意義的兩黨市場結構立法做好準備。
合規前路:《加密資產監管框架》
我想,在座許多人已經厭倦了一再聽到有關“不確定性之害”的討論。坦率地說,我也是如此。現在早已到了停止診斷問題、開始交付解決方案的時候。
說到這里,我想向各位介紹一下,在我看來,一項“安全港”提案可以包含哪些內容。這樣的安全港將為加密創新者在美國提供量身定制的融資路徑,同時給予投資者適當的保護。
1. 初創企業豁免
首先,我認為,委員會應當考慮設立一項“適配用途”的“初創企業豁免”,即針對涉及特定加密資產的投資合同發行,給予有期限的注冊豁免。
此類豁免可以設定一定期限(例如最長四年),為開發者提供一個監管緩沖期,使其能夠在此期間推動項目走向成熟。重要的是,這項豁免可以采取非排他性設計,也就是說,聯邦證券法項下其他可用于融資的豁免安排仍可繼續適用。
該豁免還可允許創業者在四年期內融資至某一上限金額(例如 500 萬美元),并要求其在依賴該豁免時以及退出該豁免時,向委員會提交通知。
為適用這項豁免,創業者可以就投資合同及其所對應的基礎加密資產,提供某些基于原則的信息披露,形式上類似于我們今天所見的白皮書,并可將其發布在公開網站上供市場查閱。
2. 融資豁免
第二,我所設想的是,委員會可以考慮設立一項“融資豁免”,作為一項適用于涉及特定加密資產的投資合同的新型發行豁免。在任何連續 12 個月期間內,創業者可在保留繼續適用聯邦證券法項下其他注冊豁免安排的前提下,融資至某一上限金額(例如 7500 萬美元)。
依賴該豁免的發行人,可向委員會提交一份披露文件,其中可以包括:
(1)與“初創企業豁免”相同的、基于原則的信息披露;
(2)對發行人財務狀況的說明;
(3)發行人的財務報表。
3. 投資合同安全港
第三,我希望委員會考慮設立一項「投資合同安全港」,即對某些加密資產給予脫離“證券”定義的安全港安排。該安全港可在發行人已經完成,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停止其在投資合同項下所陳述或承諾將要實施的一切關鍵管理性努力之后適用。
我在這里所設想的,是一種能夠以規則為基礎提供明確標準的安全港,使發行人及其他市場參與者能夠更加確定地判斷:某項加密資產在何種情況下不再受聯邦證券法約束。
該安全港可以與委員會在解釋性發布文件中闡明的原則保持一致。當然,該提案不會強制發行人必須依賴這一框架。
美國創新的新篇章
在未來數周內,我預計委員會將考慮發布此類擬議規則,并公開征求意見。我期待聽到來自投資者、開發者、學者以及整個生態系統市場參與者的反饋。
當我們展望美國經濟史的下一個篇章時,我們應當銘記,真正使美國卓越不凡的,從來不只是市場規模之大,或金融機構之成熟,更在于我們愿意信任個人擁有創新的自由,愿意讓他們去承擔風險,去構建能夠為他人擴展機會的新系統。
我們的證券法原本就是為放大這種活力而設計,而不是為了壓制它。作為監管者,我們必須確保,我們的規則始終忠實于激發這些原則的初衷。
如果我們能夠做到這一點,那么下一代創業者將不再需要追問:創新在美國是否可能。他們會清楚地知道,答案是可能;而他們也會在這里建設未來。
非常感謝大家。我期待接下來的工作,也期待在隨后的討論環節中,繼續就這些想法作更深入交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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