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2年,17歲的小宇,因長期高熱,且多關節疼痛,在北京某三甲醫院,確診為“系統性起病型幼年特發性關節炎(sJIA)”,病情迅速進展,至雙膝嚴重畸形,功能喪失。醫生評估后,建議行雙側膝關節置換術,以恢復基本行走能力。手術于2023年初完成,術后病理與臨床診斷相符。
小宇的父親在其8歲之時,便為他投保了一份終身重大疾病保險,保額達50萬元。術后家屬將完整的病歷資料提交上去,申請理賠。不過僅僅過了不到三個月,保險公司就出具了《理賠決定通知書》,以“未達到合同所約定的疾病定義”這一緣由,拒絕給予賠付。
理由是:雖然小宇,的確在18周歲前確診了,并且接受了膝關節置換手術,但是保險公司認為其“發病機制不符合傳統意義上的‘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還強調該病屬于“自身炎癥性疾病”,而非“類風濕樣”疾病所以不屬于保障范圍。
這起案件并非孤例。這幾年隨著醫學認知的發展和兒童免疫系統疾病的復雜化,越來越多類似病例遭遇重疾險理賠爭議。而背后往往是保險條款滯后于現代醫學發展、格式合同對疾病治療方式的機械限定,以及保險公司利用專業壁壘進行抗辯的結果。
作為一名曾在法院從事審判工作多年、審理過上百起保險糾紛案件的法律人,又曾擔任多家保險公司法律顧問,我深知這類案件的關鍵所在——不是患者有沒有得病,而是保險合同如何定義這個病,以及我們能否穿透文字表面,還原保險的本質。
二、保險合同如何定義“重癥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
本案中保險合同關于“重癥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的定義如下:
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是一種兒童期發病的慢性關節炎,其特點為在高熱和系統性病征出現數月后發生關節炎。被保險人疾病診斷時年齡必須在年滿18周歲之前,且為了治療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已經實際接受了膝關節或髖關節置換手術。
這一條款看似清晰,實則暗藏多重陷阱。
首先它采用了典型的“醫學治療方式”這一雙重限定模式,即不但要契合某種疾病的醫學層面的描述,與此同時還務必接受特定的手術,才能夠獲得賠付。這種設計源自早期保險產品對于風險控制方面的需求,不過在現今這個時代,它已然明顯地落后于醫學的進步了。
其次該定義將“高熱和系統性病征出現在關節炎之前數月”作為核心特征,實質上指向的是系統性起病型幼年特發性關節炎(sJIA),而這恰恰是目前臨床上最常見也最嚴重的類型之一。
但問題在于,現代醫學已經不再采用“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這一寬泛的說法來統稱所有兒童慢性關節炎,而是將其納入更為科學的分類系統——“幼年特發性關節炎”。
根據中華醫學會兒科學分會免疫學組發布的《兒童幼年特發性關節炎診療指南》,sJIA并不一定表現為“先發熱再關節炎”,部分患兒可同步出現全身癥狀與關節受累。更重要的是,sJIA的發病機制與成人類風濕性關節炎完全不同,前者屬于先天免疫異常驅動的自身炎癥性疾病,后者則是適應性免疫介導的自身免疫病。病。
這就帶來了一個根本性矛盾:保險公司用一個過時、模糊甚至不準確的醫學名稱,去框定一種高度異質化的復雜疾病,并附加苛刻的治療條件,是否公平合理?
我以前做保險公司法律顧問時,參與修訂過多個健康險產品的條款。那時有同行說:“這類條款容易引發爭議,特別是疾病名稱和現行醫學標準不一致的時候。”可惜的是,因為精算方面保守的想法,很多公司還在用行業協會早些年定的標準定義,結果不少患者確實生病了,卻因為“不符合條款”拿不到保障
從法律角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負有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而此類疾病定義條款,實際上構成了比例賠付或附條件賠付的情形,本質上屬于免責范疇。
試想:如果一個人明明患有足以致殘的嚴重疾病,僅僅因為沒有“按保險公司設想的方式”發展或治療,就被排除在保障之外,這難道不是對保險初衷的背離嗎?
正如我在法院審理的一起類似案件中所指出的:“保險不應成為醫學教科書的附錄,而應服務于人的健康需求。”
三、如何判斷自己是否符合這個病的理賠條件
面對這樣一條充滿專業壁壘的條款,普通消費者極易陷入被動。這樣作為投保人或受益人,該如何判斷自己是否真正符合條件?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四個維度進行自我評估:
1.時間節點:確診年齡是否在18歲前
這是硬性門檻,無論后續治療怎樣地復雜,只要首次確診的時間晚于18周歲,即便癥狀從童年開始,或許就會被拒賠。
但要注意的是,“確診”,(需應以權威醫療機構出具的正式診斷為準,而非家長的回憶,亦非初步檢查報告。建議保留完整的,門診記錄,、住院病歷,、實驗室檢查及影像資料。
2.臨床表現:是否具備“高熱系統性癥狀+遲發性關節炎”的典型過程
盡管現代醫學已不再嚴格依賴此模式,但若病歷中明確地記載了,持續高熱、皮疹、肝脾腫大、白細胞升高等全身癥狀,隨后又出現了,多關節疼痛、晨僵、影像學改變等關節炎證據,這樣則更有利于主張符合條款所描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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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完全吻合,也可主張:該條款本身存在歧義,應作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3.治療方式:是否實際接受了膝關節或髖關節置換術
這是另一個剛性要求。僅靠藥物控制、物理治療或微創手術無法觸發理賠。
需特別注意:手術必須是為了治療該疾病本身所導致的功能障礙,而不是其他原因,(諸如外傷之類)。因此在出院記錄、手術記錄、術前評估報告中,應清楚明白地寫明“因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致使關節遭到破壞,進而影響到功能,所以施行全膝髖關節置換術”。
4.診斷名稱:病歷中采用的是“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還是“juvenilerheumatoidarthritis”
雖然醫學界已逐步地棄用了該詞,但是部分醫院仍然在診斷中繼續沿用。倘若病歷上寫的是“幼年特發性關節炎”“sJIA”等這些術語,家屬就應當及時地與主治醫生進行溝通,把兩者之間的對應關系補充說明清楚,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請醫生出具一份書面證明,把“系同一疾病的不同命名”這一點闡述明白。
除此之外,還可引用《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的編碼M08(幼年型關節炎),佐證其歸屬。
需要強調的是,這些材料,不僅是醫療記錄,更是未來,可能進入訴訟程序的關鍵證據。在我處理過的,多個勝訴案例中,正是憑借一份,由兒科風濕科專家簽署的病情關聯性說明,成功推翻了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
四、保險公司常見的拒賠理由及專業反駁觀點
在實務中,保險公司針對此類案件的拒賠理由,通常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以下是基于真實判例以及法律邏輯的專業分析與回應:
拒賠理由一:“您所患疾病并非‘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而是幼年特發性關節炎’,二者不同”
反駁觀點:
該說法混淆了術語演變和實際疾病的關系。實際上,“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是“幼年特發性關節炎”的舊稱。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ICD10》里還把JRA列為JIA的子類。中國衛健委發布的《罕見病目錄》也將“幼年特發性關節炎”納入說明它包含過去叫“幼年類風濕性關節炎”的病癥
更重要的是,保險公司在銷售產品時,并未向消費者解釋這兩個術語的區別,也未告知投保人,只有特定亞型才受保障。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此類涉及專業醫學知識的限定性條款,若未盡明確說明義務,不得作為拒賠依據。
拒賠理由二:“您的發熱與關節炎幾乎同時發生,不符合數月后發生關節炎’的要求”
反駁觀點:
該條款本身表述較為模糊,“數月后”到底是指確切的時間順序呢,還是寬泛地指代病程的階段性呢?倘若為前者,是否能夠容許存在個別特殊情況呢?這些問題在條款里都未予以說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的,法院應審查其詢問是否具體、明確。同理,對于疾病定義條款,也應遵循“明確性原則”。若條款本身存在歧義,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況且現代醫學研究表明,sJIA的臨床表現具有高度變異性,部分患者確實表現為“同步型”而非“序貫型”。保險公司以某一理想化模型否定全部非典型病例,顯然不合理。
拒賠理由三:“您接受的手術是必要的,但不能證明完全是由于該疾病引起”
反駁觀點:
此類質疑,往往缺乏醫學方面的依據。關節置換術,是一項重大的手術,任何正規的醫院,都不會輕易地建議實施。手術記錄,術前討論,影像報告等文件,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關節破壞,系長期的慢性炎癥所導致的。
除此之外,《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人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地、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補充。若保險公司在理賠階段未提出異議,不過在訴訟中,卻突然質疑因果關系,這屬于惡意拖延行為,法院一般不會予以支持。
拒賠理由四:“該疾病可通過藥物控制,無需手術,故不屬于‘重癥”
反駁觀點:
這是最具誤導性的抗辯之一,所謂“重癥”本應由醫學標準,而非保險公司主觀去進行判斷。根據《人身保險疾病定義使用規范(2020年修訂版)》,重大疾病的核心判斷標準是“對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脅或導致重大功能障礙”。
小宇因疾病導致雙膝強直、無法行走,生活質量嚴重受損,經多位專家會診確認唯有手術方可改善,顯然已達到“重大功能障礙”程度。保險公司以“可藥物控制”為由拒賠,等于否定了晚期患者的治療選擇權。
而且此類條款,實質上限制了被保險人,選擇最優治療方案的權利,違反了《保險法》第十九條,關于“排除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禁止性規定。參考福建某法院判決,保險合同中,對主動脈夾層限定“必須開胸手術”才賠付的條款,最終被認定無效。
結語
當我們談論一份重疾險合同時,表面上是在討論條款與疾病定義,深層里卻是在探討一個社會最基本的倫理命題:當一個人在未成年時期罹患罕見而嚴重的疾病,歷經多年痛苦終于通過手術獲得新生,他是否有權獲得當初承諾的保障?
答案應當是肯定的。
保險存在的意義,從來不是在客戶最為脆弱之時,設置重重障礙,而是要在風雨來襲之際,撐起一把傘。可現實中,一些保險產品仍在沿用,十年前甚至二十年前的疾病定義,無視醫學的進步,固守著機械的標準,把“文字游戲”當作風控的手段。
作為一名畢業于985高校法學院、經歷過法院審判一線、也曾在保險公司內部參與產品合規審查的法律工作者,我始終相信:真正的專業,不是幫強者壓倒弱者,而是在制度縫隙中為普通人爭取應有的權利。
我也曾坐在審判席上,看著一位母親拿著孩子的病歷哽咽陳述;也曾作為公司顧問,聽到業務部門說“這類案子拖一拖,很多人就放棄申訴了”。那一刻我明白,法律的價值不在立場,而在平衡。
如果你的孩子正面臨這樣的困境,請不要輕言放棄。保存好每一份醫療記錄,尋求專業法律幫助,勇敢主張權利。因為每一次成功的維權,不僅是個人的勝利,也在推動整個行業向前一步。
畢竟保險不該是一道難題,而應是一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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