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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代表是保姆中介巨頭的老板,提這個建議也正常。我自己也在雇保姆協助照顧幼兒,僅看個人利益,我也應該支持他的建議。但無論看法理還是實操,我都不太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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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上講,上班族雇保姆照顧幼兒和老人,相對剛需,或許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但個稅抵扣 里本來就有育幼和照顧老人的相關項目。與其新增雇保姆抵扣專項,不如增加已有兩項的額度。沒道理雇人照顧比自己照顧,享受更多稅收優惠。
至于小夫妻雇保姆做家務、富豪雇管家等,就完全不應該享受稅收優惠了。否則是明顯的“劫貧濟富”,反向調節 。
而實物中,為了抵扣節稅,虛假雇傭幾乎不可避免。
有個古早笑話,甲的奶奶照顧甲,乙的外婆照顧乙,不產生GDP ,但交換照顧,就能貢獻GDP。現如今,交換下就可以給子女避稅。那么,實際照料方式不變,形式上相互雇傭,似乎成了最優選擇。
另一個相關的問題是保姆的個稅。雖然我沒有問過雇傭的保姆,但我估計她不太會自主申報個稅。但如果我提交了抵扣資料,稅務部門就能以極低成本拿到保姆雇傭數據。
稅務部門雖然可以選擇不主動向保姆征收個稅,但風險仍然存在。道理上講給雇主減稅,卻給雇員加稅,大概率又是反向調節。
總之,我認為增加育幼和照顧老人的抵扣額度,效果遠好于設立雇傭保姆專項。我以為,降低稅負,把錢留給民眾就好,沒必要在法律上過度引導生活和消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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