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宋某輝發布的文章“地方人民法院絕不能淪為某些企業的保護傘,成為幫手”,在文中煞有介事的發表評論,作者忍不住要說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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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東來作為依法登記、誠信經營的市場主體,始終嚴守法律底線,無偷稅漏稅、無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堅持合規經營、誠信服務。企業采取何種管理模式、如何制定薪酬福利、怎樣進行利益分配,均屬于法律賦予的合法經營自主權,受《民法典》《公司法》嚴格保護。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不侵犯員工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橫加指責、惡意抹黑。
對于企業的經營模式與發展路徑,社會公眾、行業人士完全可以提出客觀理性的分析與善意中肯的建議,這是正常的輿論監督,也是推動企業進步的有益力量。但宋某輝針對胖東來的一系列公開言論,早已徹底脫離合理評論邊界,淪為毫無依據的誹謗與攻擊,嚴重侵害了企業名譽權與品牌形象。
一、宋某輝攻擊胖東來核心言論(權威信源)
2025年3—4月,宋某輝在微博等平臺密集發布針對胖東來及創始人于東來的惡意言論,主要包括:
商業詆毀:“胖東來沒有核心競爭力,只能變著花樣靠流量活著”“不務正業、蹭流量高手”;
人格侮辱:“于東來初中沒畢業,看不起這種愛作秀、迎合民粹的小老板”;
惡意抹黑:“無賴企業行徑”“河南企業界的恥辱”“邪惡勢力”;
地域歧視:“蠢貨比例高的地方,得蠢貨者得天下”;
歪曲分配:污蔑胖東來37.93億元員工共享方案“不是共同富裕,是增長乏力的短期分配”。
這些言論充滿主觀臆斷、惡意詆毀與情緒宣泄,完全背離客觀公正,構成對胖東來及創始人的系統性名譽侵權。
二、胖東來依法維權,堅守理性與法治
面對持續不斷的惡意攻擊,胖東來始終堅持依法維權、不搞輿論對抗:
2025年4月5日,發布《侵權行為處理公示(五)》,正式起訴宋某輝,以名譽權侵權、商業詆毀為由索賠不低于100萬元;
2025年4月8日,發布15頁官方說明,逐條駁斥不實言論,明確指出其行為已逾越合法評論底線;
企業始終強調:維權不是針對個人,而是守護守法企業的尊嚴,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三、法院一審判決:宋某輝侵權成立,承擔法律責任
2026年3月10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認定:宋某輝相關言論無事實依據、主觀惡意明顯,超出合理評論范疇,已構成名譽權侵權及商業詆毀;
其捏造事實、侮辱謾罵、地域歧視等言論,嚴重損害胖東來商譽與社會評價;
判決結果:
宋某輝賠償胖東來各項損失共計56萬元;
在其全部網絡賬號置頂發布法院核準的道歉聲明,持續不少于7天;
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四、判決后拒不悔改,公然蔑視法律,必須強制執行
令人遺憾的是,面對生效司法判決,宋某輝非但沒有任何悔改之意,反而繼續歪曲事實、抹黑司法,是對法律權威的公然蔑視。為維護司法尊嚴、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讓侵權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企業合法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言論自由絕不等于誹謗自由。宋某輝以“評論”為幌子,行惡意攻擊、蹭流量、煽動對立之實,本質是破壞市場秩序、挑戰法律底線的違法行為。
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守法企業不受誹謗攻擊,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與公平競爭環境,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法院為誠信企業撐起法治“保護傘”,保護的不是某一家企業,而是所有守法經營者的安全感、市場秩序的公正性,以及不容侵犯的法律尊嚴。
這種依法保護,絕非宋某輝口中的“偏袒”與“庇護”,而是法治社會最基本的公平與正義。任何假借言論自由之名,實施誹謗、抹黑、侮辱、地域攻擊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約束與制裁。捍衛企業合法權益,就是捍衛法治精神,捍衛清朗的網絡空間,捍衛全社會共同遵守的公平與正義。
在此,強烈呼吁依法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宋某輝惡意詆毀、攻擊胖東來,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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