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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某與李某系再婚夫妻。張某與前妻王某育有一子,張某甲。2022年12月,張某甲舉行婚禮,親友共饋贈禮金22萬元,案外人黃某代收后存入張某的銀行賬戶。2023年,張某病重,于5月轉賬2萬元給李某,又于6月將剩余20萬元禮金轉賬給王某,并明確要求王某代張某甲保管。同年11月,張某去世,王某將20萬元轉交張某甲。李某認為,張某銀行賬戶內的20萬元禮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遂以不當得利將王某、張某甲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定李某的請求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婚禮禮金兼具民俗屬性,其權屬應遵循“先約定,后習俗”的原則。即約定優先,無約定則按習俗認定。
其次,若贈與人明確表示禮金贈與特定對象,如新婚夫妻或父母一方,則按照約定確定權利人;若無明確約定,結合社會習俗,通常視為對新婚夫妻的贈與和資助,用于支持其婚后生活,而非父母的共同財產。
再次,父母代收、代轉禮金的行為,僅為管理行為,不發生權屬轉移,最終應交給實際權利人。
第四,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贈與人明確表示禮金是贈與張某和李某的情況下,應認為是對張某甲及其配偶的贈與。案外人黃某將禮金存入張某的銀行賬戶,僅為代收、代轉,并不能改變禮金的贈與對象。禮金暫存在張某銀行賬戶,僅為代為管理,不能因此認定為張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不當得利需要滿足“一方獲利、他方受損、獲益與受損有因果關系、獲利無法律依據”四大構成要件。張某將剩余20萬元禮金轉給王某時明確約定“代張某甲保管”,王某后按此意思轉交張某甲,過程清晰,王某和張某甲均未實施無法律依據占有錢款的行為,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張某生前轉賬2萬元給李某,應認定為退還的份子錢,該分配行為體現了禮金的合理處置。
溫馨提示,婚禮禮金是民間人情往來,屬于情誼行為,不能直接等同于債權債務或夫妻共同財產,更不能以“以往隨禮”為由主張分割子女的婚禮禮金。家庭成員間應尊重法律規定與民間習俗,理性處理財產糾紛,避免因訴求不當或證據不足承擔敗訴風險。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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