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線性(帶狀)工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多次變更、一次報批”特別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線性(帶狀)工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監督管理,規范林地審核審批程序,按照《江西省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線性(帶狀)工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線性(帶狀)工程,是指鐵路、公路、水運、輸電線路、灌溉渠道、煙花爆竹生產線等線性(帶狀)工程以及上述項目配套設施和臨時施工道路。
煙花爆竹生產線不包括呈集中建設的塊狀倉庫、包裝工房等。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多次變更、一次報批”,是指已審核審批使用林地的線性(帶狀)工程因征地、自然災害、設計調整、地質條件限制、特殊行業安全管控要求等,須要優化選址選線,多次變更使用林地范圍的,須事先將變更范圍書面向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在施工期限內不再發生變更的,一次性申報變更手續,即以多次變更備案、一次變更報批方式辦理變更手續。
原則上變更后使用林地面積不得超過原審核審批面積,確需建設且難以避讓的除外。
第二章 申報程序及材料
第五條 對確需變更使用林地范圍的線性(帶狀)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須先向項目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備案申請、變更相關證明材料或情況說明、變更范圍布局圖及矢量數據、無人機正射影像、變更范圍因子表、公示情況(涉密項目除外)等其他材料。
第六條 變更范圍涉及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和生態紅線的,要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前置審核程序的,仍按原前置審核程序辦理。
第三章 審查備案程序
第七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建設項目用林政策咨詢和選址服務等工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技術人員現場查驗和評估論證,對符合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項目變更使用林地備案意見。將許可項目范圍(已作為經營檔案上傳的不用重復上傳)、項目變更備案范圍及同意備案意見、有關佐證材料報送市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應指導項目建設單位于原立項文件或行政主管部門明確的施工期限內,按照有關行業規定提供設計變更的批復文件,完成最終變更范圍的使用林地報批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提前介入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規劃選址等工作,指導項目科學選址、合理避讓禁建區域。加強培訓指導,建立通俗易懂的涉林施工變更管理規則,增強線性(帶狀)工程建設單位生態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做到變更前先申請備案,獲同意后再使用,嚴禁線性工程項目違法用林行為發生。
未取得同意備案意見在許可范圍外使用林地的,為違法占用林地。
第十條 備案查驗時,要認真核實對照衛星影像、無人機拍攝影像、現地情況,對不存在違法破壞森林資源情形的,要盡快完成備案,最大限度減少對項目建設工期的影響。在已許可范圍內擾動的林地不納入變更范圍,確定不再使用需恢復植被。
對存在已發生破壞森林資源情形的,依法立案查處或移送公安機關(明顯構成犯罪的要立即將線索通報公安機關),完成案件取證后可先備案,案件查處到位后,最后連同其他備案,一次性完成變更報批。
第十一條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線性(帶狀)工程項目使用林地多次變更、一次報批的事中事后監管,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使用林地變更手續,落實生態保護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5年12月15日起試行一年,試行期間如遇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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