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張蕊 每經編輯:杜宇
4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外發布。
《意見》旨在進一步優化投資審批權限配置、提升投資服務便利度、強化投資項目全過程監管,著力擴大有效投資。《意見》共提出優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配置、嚴格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規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強化企業投資管理政策和產業政策及要素資金管理政策的協同聯動等十條改革方向。
國家發展改革委宏觀經濟研究院投資研究所研究員吳亞平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微信采訪時表示,該文件具有指導性,還沒有提出特別具體的舉措,這也是考慮到不同地方的差異性,不搞“一刀切”。
優化項目審批權限
記者注意到,在優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配置方面,《意見》提出,按照權責一致、監督有效并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優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厘清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和職責邊界。
各省級政府綜合考慮事權層級、項目性質、資金來源、政府投資能力和監管能力等,完善本地區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規定,合理劃分省、市、縣級項目審批權限。加強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領域政府投資項目的提級論證管理,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對此,吳亞平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考慮到近幾年一些地方政府特別是縣級政府財力“吃緊”,自身投資能力不足,其政府投資項目特別是沒有經營收入的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資金主要依靠上級政府投資支持,建議各地區在優化不同層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時,適當上收縣級政府投資審批權限,或適度擴大縣級提級論證項目范圍。
在嚴格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方面,《意見》提出,除黨中央、國務院有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政府投資項目均應嚴格履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審批程序。
同時,規范實行審批管理的項目范圍,對應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和實質性承擔償還責任的項目,嚴禁通過國有企業等以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形式規避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對此,吳亞平表示,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是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關鍵環節,對于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擴大有效投資具有重要作用。
“除嚴格履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程序外,建議在審批過程中更好地‘問計于民’,如公開征集項目主要利益相關主體的意見建議或召開項目決策聽證會。”他說。
激發民間投資活力
在規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方面,《意見》提到,根據投資管理和宏觀調控需要,動態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
對市場競爭充分、風險可控的領域,在取消或下放項目核準權限前,應明確建設規劃、安全管理、技術標準、產業政策等監管要求和監管措施。對地方接不住、管不好的領域,要上收項目核準權限。
在強化企業投資管理政策和產業政策、要素資金管理政策的協同聯動方面,《意見》提出根據產業發展階段、產能監測預警情況等,按權限動態調整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權限層級,或報國務院同意后將備案管理調整為核準管理。對無序競爭問題突出的產業領域,經國務院同意可實行暫停核準、備案等臨時性調控措施,并明確具體要求、時限、操作方式等。
在規范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方面,《意見》明確提出,推動修訂招標投標法,強化制度剛性約束。行業主管部門要落實招標投標分業監管主體責任,嚴厲打擊規避招標、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在增進改革協同銜接方面,《意見》還提出,推進基礎設施競爭性領域向各類經營主體公平開放,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項目建設,進一步激發民間投資活力。
對此,吳亞平表示,政府投資主要用于基礎設施、社會民生、生態環保等公共領域,但隨著商業模式創新和價格機制改革完善,這些領域也有很多項目對社會投資者特別是民營企業具有吸引力。
“為更有力有效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公共項目特別是國家重大項目建設,進一步激發民間投資活力,建議有條件的地區試行民營企業主動發起重大項目投資建設的機制。”吳亞平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