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那個以為“調查完了就沒事”的董事長
2025年,某上市公司實控人劉某收到證監(jiān)會調查通知書。他的第一反應是:積極配合,爭取盡快了結。
他主動前往監(jiān)管機構說明情況,將公司全部財務資料提交給調查組。在詢問中,面對調查人員合理懷疑或者追問,甚至是一些不符合實際情況,他都認可并簽字。他堅信,只要態(tài)度誠懇、配合一切,等行政處罰下來,這件事就算翻篇了。
三個月后,他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在看守所會見時,他反復問我們:“王律師,我一直配合調查,沒有任何隱瞞,為什么還會被刑事立案?我以為行政處罰結束就沒事了!”
答案令人唏噓:他誤以為行政調查是終點,殊不知那只是起點。 在“配合”的過程中,他在毫無專業(yè)指導的情況下作出的陳述、提交的證據,恰恰成為后續(xù)刑事程序中指控他“主觀明知”的核心依據。
2025年,這種因誤解行刑銜接規(guī)則而“自證其罪”的案例,在全國多地反復上演。據記者統(tǒng)計,當年共有8家上市公司發(fā)布收到《刑事判決書》公告,披露公司或相關高管人員獲刑情況。而這些案件,無一例外都是從行政調查起步。
對于實控人而言,理解“行刑銜接”的規(guī)則,已經成為比經營企業(yè)更緊迫的必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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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刑銜接的“三重認知誤區(qū)”:您可能正在步入陷阱
(一)誤區(qū)一:“行政處罰下來,事情就結束了”
這是最常見、最危險的認知誤區(qū)。許多實控人將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視為事件的終結,認為只要交了罰款、做了整改,就可以回歸正常經營。
事實是:行政處罰往往是刑事追責的“前哨”。
根據國務院《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及證監(jiān)會、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文,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fā)現涉嫌犯罪線索,即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無需等待行政處罰決定作出。這意味著,刑事程序可能與行政調查同步啟動,甚至在行政處罰作出之前就已展開。
2025年康得新案、紫晶存儲案、金通靈案,無一例外都是在行政調查基礎上啟動刑事程序,最終實控人鋃鐺入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的簽字,不是事情的句號,而是刑事追責的冒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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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誤區(qū)二:“積極配合不等于配合一切,實事求是是原則
許多實控人認為,“配合”是萬能通行證。他們擔心“不配合”會被認定為態(tài)度惡劣,從而加重處罰。于是在接受詢問時,有問必答、知無不言,甚至是有爭議事實也選擇認可,試圖證明自己的“誠意”。
事實是:盲目的“配合”可能演變?yōu)椤白宰C其罪”。
行政調查的核心是查明事實。調查人員的職責是收集證據,而非為您的利益著想。您在詢問中作出的每一句陳述,都可能被記錄在案,成為后續(xù)刑事程序中指控您“主觀明知”的證據。您為證明“清白”而提交的材料,可能恰恰暴露了您事先不知情的其他違法行為。
我們強調的從來不是“不配合”,而是“在專業(yè)指導下的配合”。 哪些問題可以回答、如何回答,哪些材料應當提交、哪些材料需要附條件提交,都需要專業(yè)判斷。在沒有律師指導的情況下“裸奔式配合”,不是誠意,而是冒險。
(三)誤區(qū)三:“聽證只是走過場,放棄也沒關系”
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許多實控人認為“聽證只是走形式”,放棄申辯、聽證權利,直接認罰了事。他們希望盡快了結,避免事態(tài)擴大。
事實是:聽證程序是行政階段最后一次“阻斷”刑事移送的機會。
通過聽證,您可以就違法事實的認定、證據的合法性、量罰的合理性進行專業(yè)抗辯。如果能夠成功論證“不構成違法”或“情節(jié)顯著輕微”,就有可能阻斷案件向刑事程序的移送。放棄聽證,等于放棄了這道最后的防線。
二、實控人最容易犯的五大錯誤應對方式
錯誤一:將監(jiān)管問詢視為“例行公事”
收到問詢函后,隨意安排下屬草擬回復,甚至由證券事務代表直接填寫。殊不知,問詢函回復是行政調查的重要證據來源,其內容將直接影響監(jiān)管機構對案件性質的判斷。一份措辭不當、事實不清的回復,可能直接導致“涉嫌犯罪線索”的認定。
錯誤二:在詢問中“過度解釋”
接受詢問時,急于證明自己“清白”,主動解釋調查人員尚未問及的細節(jié),甚至對模糊不清的事實作出確定性的陳述。這些往往成為日后指控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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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三:輕視“內部自查”的合規(guī)價值
在調查初期,未及時啟動內部自查,導致有利證據滅失、關鍵人員離職、資金往來無法還原。當您想證明自己“不知情”“已盡責”時,卻發(fā)現沒有任何書面記錄可以支撐。
錯誤四:與中介機構“共進退”而不做切割
在調查中發(fā)現中介機構存在問題,仍堅持“同舟共濟”,為其出具不實說明,甚至幫助其掩蓋問題。當中介機構被認定構成犯罪時,您可能被認定為“共犯”。
錯誤五:以為“退市就能了結”
康得新退市四年后仍被追刑責的案例已經證明:退市只是資本市場的出口,不是法律責任的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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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恒電氣案的另類警示:當“拒不配合”同樣危險
2025年12月31日,中恒電氣披露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朱國錠因犯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并非朱國錠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2021年,他曾因“拒不配合證監(jiān)會調查”被處罰。當時,調查人員多次聯(lián)系朱國錠要求配合調查,他多次拒絕接聽電話,或接聽后拒絕見面。調查人員上門時,他當面交談二十余分鐘后仍不接受調查。
最終,證監(jiān)會以“拒絕、阻礙調查”為由,對其處以20萬元罰款。
正確的姿態(tài)不是“配合或不配合”的二選一,而是在專業(yè)律師指導下,依法、理性、有策略地應對。
四、律師視角:構建“行刑銜接”全流程應對體系
(一)第一道防線:行政調查階段的“專業(yè)介入”
何時介入:收到監(jiān)管問詢函、被通知現場檢查、接到調查人員約談電話時。
做什么:
證據篩選:評估擬提交證據的潛在風險,區(qū)分“必須提交的客觀證據”與“可能引發(fā)誤解的內部材料”;
陳述輔導:指導當事人在接受詢問時準確表達,避免因緊張或急于解釋而作出不利陳述;
程序應對:代理聽證程序,就案件定性、證據效力進行專業(yè)抗辯,力爭“不移送”或“降格處理”;
內部自查:協(xié)助企業(yè)開展內部調查,固定有利證據(如決策留痕、反對意見、合規(guī)記錄),為后續(xù)可能發(fā)生的刑事程序提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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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道防線:移送節(jié)點的“阻擊策略”
阻擊點:在行政機關作出移送決定前,提交《法律意見書》,論證:
不構成犯罪(如數額未達標準、無主觀故意、情節(jié)顯著輕微);
證據不足(如關鍵證據缺失、證據收集程序違法);
屬于行政違法而非刑事犯罪(如屬于會計差錯而非財務造假)。
實戰(zhàn)案例:某上市公司涉嫌虛增利潤,證監(jiān)會擬移送公安。我們團隊在移送前提交法律意見,通過重新計算虛增比例、引入行業(yè)專家論證會計處理的合理性,成功說服監(jiān)管部門將案件退回行政處理,最終僅處以行政處罰。
(三)第三道防線:刑事立案后的“證據審查與辯護”
核心任務:
證據審查:審查行政階段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排除非法證據;
情節(jié)抗辯:論證當事人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觀惡性程度、是否具有從寬情節(jié);
量刑協(xié)商:在審查起訴階段,與檢察機關溝通認罪認罰、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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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什么“行刑銜接”需要專業(yè)刑事律師?
行刑銜接不是兩個程序的簡單疊加,而是對律師復合能力的綜合考驗。 它要求律師:
懂行政監(jiān)管:熟悉證監(jiān)會調查程序、證據規(guī)則、處罰標準;
懂刑事偵查:掌握公安機關辦案邏輯、證據要求、強制措施適用;
懂證據轉化:預判哪些行政證據會在刑事程序中成為關鍵材料,哪些行政陳述可能被曲解;
懂行業(yè)背景:理解財務數據、交易模式、行業(yè)慣例,能夠從商業(yè)實質角度論證“罪與非罪”。
這正是我們團隊的核心競爭力所在。
王科棟律師團隊長期深耕證券金融領域“行刑銜接”復雜案件,在欺詐發(fā)行、違規(guī)披露、內幕交易、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罪名的行政應對與刑事辯護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我們實行 “行刑銜接全流程法律服務”模式,覆蓋從行政調查、聽證程序、移送應對,到刑事偵查、審查起訴、法庭辯護的每一個關鍵節(ji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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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真正的風險控制,是從“被動應對”到“主動認知”
那位在看守所里反復追問“為什么配合調查反而被抓”的劉某,最終明白了答案:他以為行政調查就是終點,所以毫無防備地“配合”;他以為態(tài)度好就能了結,所以毫無保留地“交代”。他不是因為“配合”而獲罪,而是因為在不了解規(guī)則的情況下“錯誤配合”,親手為自己的刑事追責鋪了路。
行刑銜接機制的強化,是國家維護資本市場秩序的必然選擇。對于實控人而言,理解這一機制、認知其規(guī)則,比盲目“配合”或“抗拒”都重要得多。
當您收到第一份監(jiān)管問詢函時,您需要的不是“配合或不配合”的簡單選擇,而是對規(guī)則的理解和對風險的專業(yè)評估。 只有真正理解行刑銜接邏輯、具備全流程應對能力的專業(yè)團隊,才能幫您在行政階段守住底線,在刑事階段爭取主動,最終實現風險的可控與化解。
王科棟律師團隊 | 專注上市公司實控人、控股股東行刑銜接風險防控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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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獲康達35周年“刑事辯護精英律師獎”,公益普法獲今日頭條“十佳金牌普法官”、網易“年度新銳創(chuàng)作者”等稱號。團隊核心成員均具有經濟與法律復合專業(yè)背景,長期與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高校刑法學者保持深度合作。
如您對本文涉及的行刑銜接問題有進一步探討需求,或希望獲取團隊編寫的《證券犯罪行刑銜接應對指引》,歡迎通過康達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yè)委員會與我們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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