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紹
甲是上海一家從事會展服務的中小型企業主,其經營的A公司與外省B公司于2021年底簽訂了一份價值數百萬元的年度展會承辦合同,約定由A公司于2022年春季在某大型展館為B公司舉辦產品發布會。合同簽署時,國內疫情形勢平穩,雙方均對活動如期舉行充滿信心。然而,2022年3月,合同履行地所在城市突發聚集性疫情,政府為防控疫情迅速采取了嚴格的封控管理措施,包括暫停所有大型聚集性活動、對相關區域實施封閉管理等。A公司籌備已久的展會場地被征用為臨時防疫設施,所有布展工作被迫中斷,合同約定的開展日期已至,但客觀上已無法履行。
此時,甲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一方面,前期投入的場地定金、物料制作、人員成本已形成沉沒損失;另一方面,B公司因新品發布計劃被打亂,市場推廣受阻,向A公司發來律師函,不僅要求解除合同,更主張A公司構成根本違約,要求其賠償全部合同價款及預期利益損失。甲感到壓力重重,作為被告,他面臨的不只是一紙訴狀,更是企業生存的危機。B公司隨后向某法院提起訴訟,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2022年春季該市的疫情及防控措施,對本案合同履行而言,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從而免除或減輕A公司的違約責任。
2.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某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B公司要求A公司賠償全部損失的主張,確認雙方合同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解除,A公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但應返還B公司已支付的部分預付款中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裁判理由:
不能預見性:合同訂立于2021年底,當時該地區并無疫情爆發跡象,2022年3月的突發疫情及隨之而來的嚴厲封控措施,超出了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的合理預見范圍。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政府采取的暫停大型活動、區域封控等措施具有強制性,A公司作為民事主體必須遵守,其無法通過自身努力避免或克服該客觀障礙。特別是展會場地被官方征用,直接導致合同履行的基礎條件喪失,屬于“不能克服”的情形。
因果關系:疫情及防控措施與A公司無法履行合同義務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該措施導致合同約定的“舉辦線下大型展會”這一核心目的在合同履行期內已無法實現。
通知義務履行:法院查明,A公司在疫情封控措施出臺后,及時向B公司發送了書面通知,告知了相關情況并提供了政府公告等證明文件,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通知義務。
法律依據: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五百九十條之規定進行裁判。法院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及政府為防控疫情依法采取的緊急措施,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
事實認定:
責任界定:法院認為,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A公司對此沒有過錯,故依法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對于B公司已支付、A公司尚未實際消耗的款項,基于公平原則,應予返還。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的裁判思路為類似情境下的被告提供了清晰的抗辯路徑。不可抗力雖為法定免責事由,但在訴訟中并非一提即靈,需要被告方進行周密的法律論證和證據組織。結合本案及司法實踐,俞強律師從被告抗辯視角提供以下深度分析:
俞強律師提示:精準把握“不可抗力”的司法認定尺度
不可抗力的認定需同時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大要件,且必須與合同履行障礙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上海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發現,法院的審查日趨精細化,并非所有疫情相關情況都能自動觸發不可抗力條款。“不能預見”是關鍵起點:需重點證明疫情或防控措施的突發性。例如,在長期疫情平穩期后突然爆發的本地疫情,或在合同訂立后政府新頒布的、前所未有的嚴格管控措施。若能證明對方在締約時已知曉或應知曉相關風險,則主張難度增大。
“不能克服”是核心戰場:這是抗辯成敗的核心。被告必須證明,其已盡到最大努力(如尋求替代履行方案、線上履行等)仍無法實現合同主要目的。例如,本案中線下展會轉為線上發布是否可行?若合同核心價值在于現場體驗與人流聚集(如會展、餐飲堂食),則線上替代通常不被認可為有效履行;若系貨物交付遲延,則需論證是否所有運輸渠道均被阻斷。上海律師團隊在處理一起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時,成功論證了當時特定區域內所有物流通道均被封鎖,且貨物具有時效性,延遲交付將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從而獲得法院支持。
區分金錢債務與非金錢債務:需特別注意,對于支付貨款、租金等金錢給付義務,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觀點認為,疫情通常不直接影響付款能力,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除非存在如被隔離無法操作支付等極端特殊情況。這與貨物交付、服務提供等非金錢債務的裁判標準有所不同。
俞強律師提示:構建以“情勢變更”為補充的抗辯策略
如果疫情或防控措施尚未達到致使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程度,但繼續按原約定履行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如經營成本劇增、收益銳減),此時可考慮主張適用“情勢變更”規則。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履行顯失公平時,可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因疫情導致商業承租人營業收入大幅下滑,繼續按原租金支付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與不可抗力的區別與銜接:不可抗力側重于“不能履行”,而情勢變更側重于“可以履行但不公平”。在訴訟策略上,可將其作為備選抗辯理由。若主張不可抗力證據稍顯不足,可退而主張情勢變更,請求法院調整租金、延長履行期限或變更履行方式,這往往更能體現被告積極解決糾紛的誠意,易于獲得法院的調解傾向。
俞強律師提示:被告方的訴訟行動清單與風險規避
證據固定是第一要務:立即系統性地收集、整理所有能證明不可抗力的證據。包括:(1)政府發布的封控、停工停產、交通管制等官方公告、文件;(2)場地被征用、查封的通知或證明;(3)與對方溝通受阻的郵件、微信記錄;(4)自身采取減損措施(如尋找替代方案)但失敗的證據;(5)自身遭受損失(如預付成本)的憑證。
及時履行通知與證明義務:在疫情障礙發生后,應第一時間書面通知合同相對方,并盡可能提供上述證據的初步證明。這不僅是法定義務,也是固定事實、避免對方主張損失擴大的關鍵。
積極協商,固定協商過程:在訴訟前或訴訟中,主動提出基于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解決方案(如解除合同、延期履行、變更條款),并將協商過程通過書面形式固定。這可以向法庭展示被告并非惡意違約,而是受客觀所困并積極尋求出路。
警惕“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如果違約行為(如遲延交付)發生在疫情封控等不可抗力事件之前,則通常不能免除違約責任。因此,準確界定自身履行障礙的開始時間至關重要。
專業評估,選擇最優策略:每個案件細節不同,是主張完全免責的不可抗力,還是主張公平調整的情勢變更,或是就損失分擔進行談判,需要專業上海律師結合具體合同性質、行業特點、受影響程度進行綜合評估。例如,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疫情可能導致人工、材料成本上漲和工期延誤,但未必導致工程完全無法進行,此時主張情勢變更進行工期順延和費用調整可能更為現實。
疫情等重大公共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是復雜的法律課題。作為被告,被動應對只會增加敗訴風險。主動依據法律框架,構建扎實的證據鏈和清晰的法律論證邏輯,是化被動為主動的關鍵。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分析僅為參考,不構成執業意見。如需針對您面臨的特定合同糾紛進行不可抗力抗辯的策略制定與證據梳理,可聯系俞強律師團隊,獲得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超過十五年的法律實務經驗。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與商事爭議解決、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以及知識產權、公司治理等復雜法律事務,尤其擅長上述領域重大疑難案件的上訴、再審和抗訴程序。俞律師善于融合商業思維與法律技術,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且具有戰略性的解決方案。
一、 核心服務范圍
· 證券與資本市場糾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操縱市場與內幕交易糾紛等。
· 基金與投資維權:私募基金、資管產品合同糾紛,股票投資維權,對賭協議糾紛等。
· 公司控制與股權糾紛:公司控制權爭奪、股權轉讓與回購糾紛、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股東知情權糾紛等。
· 金融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保理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等。
· 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職務侵占罪、詐騙罪、操縱證券市場罪等的辯護。
· 知識產權糾紛: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侵權訴訟,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等。
· 商事合同糾紛:各類買賣、租賃、承攬、服務、中介/居間合同糾紛等。
· 建設工程與房地產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房屋買賣/租賃合同糾紛等。
· 執行與特殊程序: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等。
· 再審與抗訴:針對各類已生效民事、行政判決的再審申請與代理。
二、 代表性案例
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 江某榮訴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融法院)
? 王某云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等案(上海金融法院)
? 趙某訴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融法院)
? 吳某訴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案(北京金融法院)
? 李某訴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陳某宏訴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謝某雄訴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融法院)
? 馮某華與青島中資中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基金、理財合同糾紛
? 李某與某安財富理財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竇某員、金某燕、王某人等多人訴上海某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華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 徐某珍訴深圳市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楊某禕與某財富理財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金融借款、擔保、保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王某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 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茅某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列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 沁源縣某特材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糾紛案(上海金融法院)
? 建元資本(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系列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 嘉興滬信某期投資合伙企業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 顏某與臺州某成置業有限公司等應收賬款質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股權、公司控制權及公司治理糾紛
? 上海某毅鑫創業投資合伙企業訴賽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 林某丹與梁某遠股權轉讓糾紛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 中城某康(天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訴朱殊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蔡某與梁某龍等股權轉讓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王某軍、廣州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清算責任糾紛案(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 上海某通物流有限公司與上海某王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和公司人格混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葉某苑與上海某文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確認合伙份額糾紛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糾紛
? 安徽某家商貿有限公司訴福建某澤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訴上海伯某倫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 上海某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與鄂爾多斯某煤炭集團專利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 江蘇勁某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訴上海某遨金屬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 上海某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騰訊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各類商事合同糾紛
? 買賣合同糾紛:泰州市某達新型復合材料有限公司與恩某薩公司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某光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訴王某榮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等。
? 承攬、服務合同糾紛:某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賽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列服務合同糾紛、上海某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某智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廣告同糾紛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 租賃合同糾紛:上海某源貿易有限公司與上海某憶餐飲娛樂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等。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江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等。再審與抗訴案件(體現處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能力)
? 江蘇某惟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健康發展集團、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 王某與南京某投資集團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上海某軒企業策劃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國際文化交流中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周某斌、南京某賓館管理有限公司與中城某康(天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南京某匯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與特殊程序案件
? 黃某囡等與魯某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 嘉興滬信某期投資合伙企業與阮某標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某華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 季某野與上海某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執行異議糾紛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 施某榮與顏某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9.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
? 楊某、王某的職務侵占罪辯護、周某的詐騙罪辯護,均獲得緩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