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馬釗
近期,上海首例“職業閉店人”因合同詐騙罪獲刑,標志著以“0元接盤、虛假變更、惡意閉店、卷款跑路”為模式的惡意逃債行為,正式從民事追責邁入刑事懲戒。這一判決不僅回應了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維權痛點,更從公司法層面刺破了“法人獨立地位與有限責任”的濫用面紗,厘清了市場主體退出、清算義務與惡意逃廢債的責任邊界,對規范公司登記、強化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義務、凈化市場生態具有標桿意義。
首先,上述案件中清晰展示了職業閉店的套路本質:對公司法基本規則的系統性背離。
公司法人獨立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是現代公司法的兩大基石,其制度初衷是降低股東投資風險、鼓勵創業創新,而并非成為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與消費者權益的工具。“職業閉店人”的操作鏈條,恰恰是對這兩項核心規則的惡意利用:這種操作,通過受讓已陷入困境企業股權、變更法定代表人、虛構清算報告、簡易注銷登記等方式,將公司資產掏空后“關門走人”,以公司“主體消亡”掩蓋個人非法占有目的,讓債權人、員工、消費者陷入求償無門的困境。
從公司法邏輯看,該行為突破了權利行使的合法邊界:一是濫用法人獨立地位,以公司為外殼實施欺詐,符合《公司法》第23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有關規定;二是違反清算義務,未依法清算即注銷或是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銷登記,違背公司退出環節的法定程序;三是規避出資與償債責任,借助股權變更、代持、空殼化等手段,切斷責任關聯,讓有限責任變身成為“免責護身符”。
其次,上述案件從公司法責任規制層面,體現出從民事穿透到刑事入罪的邏輯銜接。
首例職業閉店人入刑,并非單純的刑事裁判,而是建立在公司法責任體系完善基礎上的民刑、行刑銜接典范:
第一,公司需堅守:清算義務是公司退出的法定底線。
新《公司法》第240條明確規定,簡易注銷股東承諾不實的,應對注銷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進一步規定,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注銷登記的,清算義務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職業閉店人作為股權受讓方、實際控制人或清算組成員,屬于法定清算義務人,其惡意注銷行為直接構成了清算過錯責任,這恰恰是民事追責的核心依據,也是刑事追責的基礎。
第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刺破有限責任的面紗。
《公司法》第23條第1款確立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追責職業閉店人的核心法律規定。本案中,法院經審理查明,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公司資不抵債、實際控制人變更的事實,大規模吸納預付資金后轉移資產、閉店跑路,屬于“濫用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理應否認公司人格,由此實際控制人、股東承擔應當連帶清償責任。這一認定也最終打破了“公司擔責、個人脫身”的套路,實現責任向實際行為人穿透。
第三,民刑、行刑銜接:民事違法行為進一步升級為刑事犯罪。
當民事賠償、行政處罰不足以懲戒嚴重違法行為時,刑事追責將成為最終防線。本案中,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消費者財物,符合《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而犯罪嫌疑人王某最終也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從公司法視角看,這一判決的核心邏輯是:以公司為工具實施的惡意逃債行為,不再受股東有限責任保護,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徹底堵死“以公司名義作惡、以個人身份免責”的漏洞。
再者,登記與監管新規:從源頭遏制職業閉店亂象。
與首例入刑判決同步,2025年2月實施的《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從行政登記層面構建了前置防線,與公司法責任體系形成閉環。該辦法明確,對濫用法人獨立地位、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行政處罰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可不予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或撤銷已辦理的登記;虛假登記責任人3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并可處以罰款。
這一規定直擊職業閉店的核心環節——虛假變更與惡意注銷,通過登記審查的實質化、信用懲戒的常態化,從源頭阻斷惡意逃債的操作路徑。結合公司法的清算責任、人格否認責任,以及刑法的刑事追責,形成“登記嚴控—民事追責—行政處罰—刑事懲戒”的全鏈條治理體系。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決重塑了市場主體的責任邊界與行為準則。
首例職業閉店人入刑,向市場傳遞了清晰的法律信號:首先,有限責任不是無限免責。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必須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濫用公司外殼逃債的,將被穿透追責;其次,清算義務是剛性的法定義務。公司退出必須依法清算,虛假注銷、承諾不實的,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會構成犯罪;第三,預付式消費等涉眾權益將被重點保護。針對健身、教培、美容等領域的惡意閉店行為,司法與行政機關將強化協同,以最嚴格的責任體系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第四,職業背債、代辦閉店的行為屬于違法產業鏈。協助他人虛假變更、惡意注銷的中介或個人,同樣構成共同違法或犯罪,難逃法律制裁。
最后,需再次強調的是,公司、股東、相關責任人員理應高度重視相關責任,守護公司法的制度初心。
首例職業閉店人入刑,是公司法制度價值的回歸——法人獨立地位與股東的有限責任,是合法經營的“保護傘”,而非違法犯罪的“擋箭牌”。這一判決既為受害消費者與債權人提供了有力救濟,也為市場主體劃定了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而隨著公司法修訂實施、登記監管趨嚴、行刑銜接順暢,“職業閉店”“惡意逃債”等亂象勢必將得到進一步有效遏制。
對于市場主體而言,唯有恪守誠信經營、依法履行清算與償債義務,才能真正享受有限責任的制度紅利;對于監管與司法機關而言,持續強化責任穿透、嚴厲打擊濫用法人地位行為,方能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讓公司法的制度初心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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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釗,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入庫專家,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校外指導教師,現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朝陽區律師協會公司業務研究會委員。
馬釗律師曾供職于美國上市公司,深度參與上市前盡職調查、PE融資、海外結構搭建、股改及赴美上市全流程,并主導多起收購并購、大宗土地資產交易的談判、法律文書擬定審核與全流程落地。同時擁有多年企業自主經營經驗,深諳企業經營邏輯與實務痛點,在股權架構搭建、股東糾紛、企業經營法律風險防控等領域經驗豐富。
執業領域聚焦公司法、收并購、民商事訴訟、刑民交叉、群體性訴訟及公司相關爭議解決,尤其擅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曾主辦標的近億元群體性訴訟案件,在同類案件全國勝訴率極低、一審敗訴的情況下,二審成功逆轉并撤銷生效判決,該案獲評LegalOne Merits典范評級、《商法》2025年度杰出交易、律新社2025年度標桿案例。個人亦榮登2025年度LegalOne實力之星、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務品牌指南(2025)》華北區域企業商事領域“匠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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