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明知他人喝了酒還搭車,出了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呢?近日,成都龍泉驛法院公布了一起該院審理的案件。兩人聚會飲酒后,明知朋友酒駕仍搭乘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索賠27萬余元,法院判決,因自身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自擔1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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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某與劉某系朋友關系,2021年4月22日晚,鐘某在與劉某聚會飲酒后,乘坐劉某車輛前往某地的過程中,與李某醉酒后超速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劉某逃逸。
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致鐘某股骨、肋骨等多處骨折,歷經多年治療仍留下后遺癥。因各方就賠償事項協商未果,2025年3月5日,鐘某將劉某、李某及雙方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2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責任不等于民事責任,不能僅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來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當從損害行為、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主觀過錯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
這起案件中,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劉某飲酒仍乘坐其駕駛車輛,未能對自身安全盡到基本注意義務,對自身受傷后果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經法院釋明后,鐘某與劉某對雙方內部責任劃分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遂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認定三方責任主體在本案中應當承擔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比例分別為劉某60%、李某30%、鐘某10%。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向鐘某賠償90218.41元,扣除其此前墊付費用,最終賠償51018.41元,李某向鐘某賠償45109.20元,剩余損失15036.40元由鐘某自行承擔。判決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駕駛人要守住法律底線,拒絕酒后駕車上路;同飲者要增強安全意識,對酒駕行為及時勸阻,對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交通安全是每一位交通參與者的共同責任,希望大家增強風險意識,做保障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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