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3 月 2 日消息,據廣西高院官方公眾號今年 2 月消息,廣西陸川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因撿手機引發的糾紛,最終撿到手機的被告當庭賠償原告失主 3800 元。
2025 年 3 月 16 日晚,小陳在廣西陸川縣體育館散步時,丟失一部價值 6000 余元的華為手機。發現手機遺失后,她立即撥打自己的手機號,但連續撥打 9 次后手機被關機。隨后,小陳迅速掛失,啟動“丟失模式”鎖定手機,并在鎖定屏幕上留言,表示愿意支付 2500 元酬謝金尋回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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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 4 個月,小陳的華為賬號多次收到遺失手機開機的提示短信,但卻始終無人與她聯系。根據網友的建議,小陳數次嘗試通過遺失手機定位信息和開機時連接的 Wi-Fi 名稱查找信號源,但都因開機時間較短無法精確定位。
7 月 18 日 12 時 38 分,遺失手機再次開機,定位顯示位于陸川縣某小區,并顯示了具體的 Wi-Fi 名稱。小陳立刻截圖,然后沖向該小區,逐樓逐層掃描 Wi-Fi 信號,最終在該小區某棟 11 樓找到該信號,隨即報警。
面對失主和民警,李某拿出了手機,但她認為手機是撿來的,自己保管了 4 個月,失主應付給她部分保管費。而此時,失主小陳發現手機已被強制恢復出廠設置,所存資料全部丟失。此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小陳遂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 1.2 萬余元。
2025 年 11 月 10 日,案件在陸川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李某的行為是“妥善保管”還是構成“侵占”,小陳主張的賠償項目是否合理合法。
小陳提交的證據顯示,手機在李某占有期間的 2025 年 7 月 18 日 4 時 49 分,被手動恢復出廠設置。此外,華為“丟失模式”記錄證明手機曾被多次開機,這與正常保管行為明顯不符。
法庭辯論結束后,主辦法官覃坤主持調解工作。對被告李某而言,其行為已構成侵占,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對原告小陳來說,盡管對方侵權事實清楚,但小陳主張的部分損失,如資料的無形價值、精神損害撫慰金,在舉證和法律適用層面存在難度。鑒于此,法官引導雙方從實際出發,互諒互讓,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當庭通過微信向小陳支付 3800 元賠償款。
IT之家注: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不能返還的,應當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物品的所有權并未因丟失而轉移,拾得人絕不自然獲得所有權。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保管期間負有妥善保管義務,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需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如果拾得人侵占遺失物,則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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