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南京李才玉案,源于一起十多年前已經處理完畢的治安案件,在近十年后辦案人被重新評價、追責。本案無論是十多年前的案件處理方式,還是十年后被追責的情況,均具有明顯的時代特點,有深入研究、討論的必要。作為李才玉案的二審辯護人,安志軍律師就本案相關法律問題的一系列思考,形成文字,供同行研究、交流,共同促進類案的妥善處理,推動實現涉案警察個體合法利益保護與公共利益維護的有效統一。
刑事司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平與秩序,而這一目的的實現,高度依賴于正當程序的保障。扭曲的司法過程,非但難以達至正義的彼岸,反而可能衍生出更為嚴重的后果。這也正是刑事法律體系在實體法之外,必須確立程序法的深層邏輯。
在司法程序中確保公正,其關鍵在于妥善平衡保護當事人個體合法權益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當前正處于二審階段的“南京二級高級警長李才玉被控徇私枉法案”,其一審判決結果所引發的廣泛關注與深刻質疑,正是這一平衡難題的尖銳體現。該判決在廣大基層民警群體中產生了巨大震動,因其從根本上沖擊了既有的執法責任邏輯,迫使執法行為從“擔當作為”模式滑向“規避自保”模式,令執法者的責任邊界陷入極大的不確定性。
在常規的警務執法流程中,責任與權限通過一套清晰的鏈條進行分配與制衡:派出所負責現場處置與初步判斷,分局治安、法制部門承擔專業審核與法律把關職責,分管領導則履行最終的審批責任。這套“請示—審核—報批—執行”的機制,實質上構成了劃分判斷權與責任邊界的制度框架。
然而,李才玉案的特殊性在于,被指控的徇私枉法行為源于一起十年前已按上述程序處置完畢的治安案件。在事發近十年后,李才玉被重新評價并追究刑事責任。從形式上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李才玉個人;但從實質影響觀之,該判決因未能充分考慮基層執法的現實情境與制度分工,其對執法責任界限的模糊界定與回溯性追究,已使得至少南京地區的基層民警普遍感到自身處于不可預見的職業風險之中。
當執法者因一份判決而普遍產生不合理的履職恐懼,進而導致整體性的執法消極與保守傾向時,最終遭受損害的必然是社會的公共利益與法治秩序本身。因此,對這一判決進行審慎的審視與必要的糾偏,絕非僅為個案公正,更是維護執法體系健康運轉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應有之義。
警察的執法權必須受到法律嚴格約束,但用以約束權力的法律行為本身,同樣應受到實體與程序規則的雙重制約,而不能流于主觀臆斷。否則,任何以“打擊犯罪”為名卻脫離法律軌道的所謂司法行為,其本身即是對法律的背棄甚至是犯罪。
本案對李才玉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與情感創傷,其本人曾一度瀕臨崩潰,于深夜向辯護人吐露心聲,愿以生命捍衛法律公正。作為辯護人,我們竭力進行疏導與安撫,但我們深知,真正能化解此中風險的,并非律師的言辭,而在於司法機關如何行動。
本案的核心爭議根植于偵查階段。由南京市檢察院偵查,當前又由其派員出席二審,此程序設置本身即要求南京市檢需要以更大的勇氣與智慧直面案件存在的疑問。我們呼吁所有司法參與主體,能夠充分認識到本案所產生的重大社會影響,以對法律、對職業、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依法妥善處理此案。這不僅關乎李才玉個人的公正,更關乎重塑執法信心、厘清權責邊界、促進社會長久穩定。
李才玉案,已成為映照南京乃至江蘇司法環境的一面鏡子。廣大基層民警和公眾期待從中看到的,是司法機關直面問題的勇氣、裁斷是非的智慧與堅守底線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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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志軍律師,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權益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東城區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會副主任,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 專業領域: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刑事辯護。電話(微信):139112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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