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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馬年剛到,就看到了馬督工的新聞。
2025年12月,知名媒體人任沖昊(筆名馬前卒,網稱外號馬督公)在知乎上發文,稱霸王茶姬飲品咖啡因含量較高,“實際上在蹭準毒品的擦邊球”。
受此次輿論風波影響,霸王茶姬股價一度重挫超過15%。霸王茶姬隨后表示,一杯采用原葉現泡的茶飲,咖啡因含量與一杯拿鐵大致相當,并顯著低于一杯美式咖啡,并對損害公司商譽的違法行為啟動法律程序。
上海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官方賬號“上海禁毒”表示,咖啡因飲品有嚴格的添加劑標準,并且不認同將奶茶與毒品相提并論的說法。
2026年2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發布消息稱,犯罪嫌疑人任某因涉嫌制造涉企謠言,已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網安支隊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長寧區北新涇街道正是霸王茶姬全球業務中心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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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督工也是LSP比較喜歡的媒體人,是少數幾個還能堅持不說假話的賬號,對于這次的“馬失前蹄”也感到很驚訝。
督工在知乎平臺參與某社交話題討論時,發布評論稱:中產常用工作提神品如霸王茶姬等高濃度咖啡因飲料,“實際上在蹭準毒品的擦邊球,只是他們嘴上堅決不承認”。
就是這句話,為馬督工惹來了是非。
從警方的通報來看,馬督工的行為屬于“謊稱”、“造謠誤導消費者”,屬于今年上海打擊涉企網絡謠言專項行動的一部分(截至通報時已查處23宗案件、處理38人、清理3000余條謠言)。
《通報》沒有提及馬督工涉嫌的具體罪名,從《刑法》規制來看,無非以下兩個罪名。
1、《刑法》第221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為博取眼球、吸引關注”,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侵犯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導致企業經濟利益受損。
2、《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或“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參考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里的公共場所為包括網絡生態的廣義概念)。
難道馬年是馬督工的本命年嗎?
回看馬督工的表述,將一款熱銷的奶茶品牌中含有一定濃度的咖啡因稱之為“準毒品的擦邊球”,確實有不妥之處。
“毒品”的概念自有《禁毒法》、《刑法》等明確規定(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準毒品”又是什么?
如果是指“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成份”的話,那香煙、酒類不是更應該評價為“準毒品”嗎?
“上海禁毒”官方稱:“市場上飲品中的咖啡因來自天然原料或合規添加,有明確的安全標準限制,拋開劑量談毒性都是耍流氓。”“如果把咖啡因再單獨提出來,不以食用為目的……那它就成了徹頭徹尾的毒品。”
這就清楚劃定了“咖啡因”的邊界。
馬督工作為一名資深媒體人,這次還是唐突佳人(霸王茶姬也是姬)了。
如果馬督工這么表達:
今天喝了霸王茶姬的大杯“去云南·玫瑰普洱奶茶,感覺心跳加速,血壓上升、失眠心悸,后來發現該產品的咖啡因含量達255mg左右,而成年人每日咖啡因攝入量一般上限為300毫克,所以請大家注意,謹慎引用。
為了保證真實性,還可以附上飲料照片、購物小票、咖啡因含量說明等。
這種建立在真實事實基礎上的主觀評價,哪怕再尖銳(比方說,“味道像狗屎”、“極其難喝”、“我覺得我喝一杯就會嘎”),也是消費者的個體感受,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不能被認定為是違法犯罪。
不過,也不用對馬督工過于擔心,警方也只是用“刑事強制措施”表述,并沒有采取刑事拘留等羈押性措施,后期經過批評教育,妥善解決的可能性還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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