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新西蘭《2005年產品安全標準(兒童玩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適用于為36個月及以下兒童使用而制造、設計、貼標或銷售的玩具規定的安全標準法規。
二、合規指南
(一)玩具定義及適用范圍
《條例》適用于為36個月及以下兒童使用而制造、設計、貼標或銷售的玩具,無論這些玩具是否也為該年齡段以上的兒童使用而制造、設計、貼標或銷售。
玩具指任何制造、設計、貼標或銷售為兒童學習或游戲時使用的物品,包括:
- 搖鈴、玩具奶嘴和玩具牙膠;
- 捏擠玩具;
- 用于安裝在嬰兒床、嬰兒車、游戲圍欄或嬰兒推車上的玩具;
- 推拉玩具;
- 捶打玩具;
- 積木和堆疊玩具;
- 用于浴缸、戲水池和沙地中的玩具;
- 搖搖馬、彈簧馬和木馬及類似物品;
- 音樂風鈴玩具;
- 玩偶匣;
- 填充、毛絨和植絨動物玩具及類似物品;
- 游戲和拼圖;
- 玩偶;
- 玩具汽車、玩具卡車和其他玩具車輛。
《條例》不適用于:
- 氣球;
- 輪距不小于640毫米的自行車;
- 書籍和其他紙制品;
- 盒式磁帶、光盤、數字多功能光盤和留聲機唱片;
- 假人和安撫奶嘴(玩具假人和玩具安撫奶嘴除外);
- 手指畫、水彩畫、其他顏料、畫筆和其他繪畫工具;
- 用于在水中提供浮力的漂浮輔助玩具;
- 以全部或部分未組裝狀態供應的商品,由成人在供應后組裝,并且這些商品按照隨商品提供的書面說明組裝后,符合AS/NZS ISO 8124.1:2002產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 彈珠;
- 造型材料,包括粘土、橡皮泥和彩泥;
- 公園、學校和家庭使用的游樂場設備,包括秋千、蹺蹺板、滑梯、敏捷器械、攀爬、秋千、旋轉和搖擺器械、小房子、沙坑、沙地用器械、滑桿和梯子;
- 僅由多孔織物材料(如粗棉布)制成的玩具;
- 書寫材料,包括蠟筆、粉筆、鉛筆和鋼筆;
- 以貿易以外的方式供應、提供或廣告宣傳的二手玩具。
(二)玩具產品安全標準
根據《條例》的規定,附表二第二欄中規定的AS/NZS ISO 8124.1:2002《玩具安全 - 第 1 部分:與機械和物理性能相關的安全方面》的子條款(附表二第三欄列出了變更內容)是上述玩具的產品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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