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黎智英案又有了新動靜,吸引了不少人的目光,案子重新開審沒多久,他身上的一項罪名就被拿掉了,這讓很多人感到意外。
大洋彼岸的美國高層也開始發聲,直接要求中方放人。
一邊是案情出現轉折,一邊是外部壓力突然加大,這兩件事湊在一起,實在有點不尋常。
2月26號,關于黎智英那個“科技園欺詐案”,香港高等法院出了個大反轉的判決。
結果可能很多人都沒想到:法院直接撤銷了他的欺詐罪名,連帶著之前判的5年9個月的刑期和200萬罰款,也一并作廢了。
這案子的核心是啥?就是他那個壹傳媒集團的“蘋果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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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法院一審是說,他偷偷讓自己的私人公司占用了大樓的地方,這事沒告訴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等于是騙了人家,所以構成刑事欺詐。
但是,現在上訴法庭給出了一個新解釋,法官們的意思是,黎智英這么做,確實是違反了租房合同,這是個民事問題。
可是在普通法的邏輯里,你違反了合同,并沒有天然的義務非得跑去告訴對方“喂,我違約了”。
控方沒能拿出鐵證,證明黎智英的行為達到了刑事欺詐那種需要“故意說謊”或者“存心犯罪”的嚴重程度。
所以,上訴法庭認為,一審判決在法律邏輯上有點站不住腳。
當然,香港特區政府這邊馬上就回應了,政府發言人說,判決書雖然撤銷了刑事罪名。
但也白紙黑字確認了,黎智英的私人公司未經批準,占用了公共資源長達二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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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身就是一種“公器私用”的行為,律政司也表態,說要好好研究一下判決書,看看有沒有必要再向終審法院上訴。
這個欺詐案能“翻案”,對他本人來說,肯定是打了這么久官司以來,一個難得的“勝利”,但是這個“勝利”的實際意義,其實非常有限。
這5年多的刑期被撤銷,聽起來挺厲害,可實際上,對他本人的處境改變不大。
這背后,還壓著一個更重、更讓他無法脫身的判決——那就是國安法案件,那個案子判了整整20年。
那個國安法的案子審了特別久,過程也特別復雜。
去年12月,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他三項罪名成立,核心就是“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法庭認為,他是整個計劃的頭,利用自己的媒體去呼吁外國來制裁中國和香港。
庭審上還有個細節挺有意思,當他自己說自己是“政治犯”的時候,當場就被法官給糾正了,法官強調,法庭審理的是你的刑事指控,不是你的政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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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終20年的刑期是板上釘釘的,這意味著,就算這個欺詐案的5年9個月完全不用坐了,他依然得在赤柱監獄里待著。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這次上訴成功,最多就是理論上讓他能早一點出獄,但根本改變不了他要在監獄里度過漫長歲月這個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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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次欺詐案的勝利,更像是一場法律技術層面的辯論贏了,卻根本動搖不了他因為國安法案件而被鎖定的命運。
就在香港這邊法庭內外各種博弈的時候,大洋彼岸的美國也沒閑著,而且聲音越來越大。
當國安法案子判了20年的消息一出來,美國政壇的反應就非常激烈,特朗普親口證實,他曾經親自向中方高層提過,希望釋放黎智英。
他給出的理由是,黎智英快八十歲了,身體又不好,有糖尿病什么的,應該出于人道主義立場讓他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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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不是個別聲音,美國國務卿馬可·盧比奧的話說得更重,直接把香港法院的判決說成是“政治驅動的審判”,目的就是打壓新聞自由。
他們認為,法院拿來當“證據”的那些東西,在任何一個正常的法治社會,都應該是受保護的權利,而且,這不只是停留在口頭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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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黎智英的健康問題越來越被關注,美國那邊開始想把“放人”這個事,當成一個核心議題,放到接下來的中美高層會談的桌子上去談。
甚至還有人討論,能不能通過高層政治交換,讓他以“保外就醫”的名義出來,或者去海外。
除了政府,美國國會和五十多家國際人權組織也聯合起來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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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給白宮寫聯名信,要求政府來點實際行動,比如搞新一輪制裁,凍結相關司法人員在美國的資產,甚至想把黎智英獲釋和中美貿易協議掛鉤。
這一系列的動作看下來,很明顯,在美國眼里,黎智英的案子早就不是一個單純的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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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成了一個中美博弈的重要籌碼,也是他們用來觀察香港法治成色的一塊“試金石”。
所以,這事現在有多復雜?它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案件了,更像是一部正在上演的、劇情跌宕的大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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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里面,既有香港法庭上,律師和法官們圍繞“民事違約”和“刑事欺詐”這兩個法律概念的精細掰扯。
也有國際政治舞臺上,不同國家圍繞“人權”、“法治”和國家利益的激烈交鋒。
欺詐案的上訴結果,在某種程度上,確實顯示出香港的司法系統在處理不涉及國安的案子時,好像還是在按照過去普通法那套嚴謹的邏輯和程序在走。
但是,這個“技術性勝利”的光環,在國安法那個20年重判的巨大陰影下,又顯得那么微弱。
你覺得香港的司法系統還能保持獨立嗎?外部的政治壓力對這類案件究竟是好是壞?特別期待在評論區看到各位的真知灼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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