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嗎,同一法官在屢遭曝光的情況下,依法本應自行回避,但卻不僅不自行回避,而且還拒絕當事人對其的回避申請,并還在法庭上公開編造謊言,明明是沒有院長的審批,卻公然謊稱已經過院長批準,由她繼續審理。這就靈異了,院長并未到庭,是怎么知道的?又是怎么批準的?難道是這位法官產生了幻覺,把自己視為了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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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關系,審判人員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可申請回避。依據相關規定,對審判長的回避申請應當由院長批準。由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劉寶莉審判長在審理我代理的部分案件中多次出現偽造證據,漏審漏判和瀆職枉法行為,所以我曾屢次給其曝光,并多次申請其回避,但卻均遭到了其的當庭拒絕。由于其是審判長,所以我問她是否有院長批示,她竟當庭謊稱有,并仍堅持繼續審理。不僅如此,本該在庭審中決定的事情,她卻表示要與被告律師庭下溝通。這顯然是違反程序正義的不合法行為,也有違法官的中立身份,并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47條和第200條關于對其拒不回避作出的判決依法應當撤銷的規定。同時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25條關于將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認定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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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劉寶莉審判長在存在法定回避事由的情況下,未依法回避并繼續審理案件,其作出的裁判如(2022)津01民終2506號、(2024)津01民終8967號、(2024)津01民終757號等多份裁判書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當撤銷,由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但卻未見到天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回應和再審糾正,是該院領導不知道對劉寶莉的回避申請,還是在縱容她違規繼續審理,以致將多起案件審的亂七八糟。如讓老弱病殘的家庭承擔巨額訴訟費,同時免去醫院應承擔上百萬元賠償款的楊占軍案;如依據虛假事實使受害人免獲上千萬元賠償的張復生案;如依據偽證剝奪了股東股權的王景明案等等。依法應賠的巨額賠償款為何枉法不判賠,這些錢究竟是去向了何方?這里面有無錢權交易,為何法官依法該回避卻枉法不回避,死死抓住案子不放,明明受害方依法該獲賠卻得不到,明明被告依法該賠償卻不判賠,這一切都正常嗎?
我所發表的文章,每一篇都有具體的案號,而每一個案號也都是在法院的裁判文書網有案可查,所以說都是來自權威的源頭。我曾經說過,新聞的權威在于是否真實,而非是從誰的嘴里說出,那么多的冤假錯案有幾個得到了權威機構的認可?反之,那么多的上訪人員又有哪個是經過了權威部門的公布?
反觀內蒙的呼格案和河北的聶樹斌案,哪個不是在其死后十幾年才有了權威的平反信息,而在這之前就不許人們談論嗎?就不許記者曝光嗎?總而言之,我們要探討的是新聞的真實性,而不要總是泛泛的沒有任何實質意義的空談所謂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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