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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民航事業進入高質量發展新階段,民用機場在國家綜合交通體系和區域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日益凸顯。機場不僅是航空運輸網絡的重要節點,也是服務國家戰略、支撐區域協同和保障航空安全的關鍵基礎設施。在這一背景下,新民用航空法對民用機場章節進行系統性修訂,既回應了行業發展和技術變革的現實需求,也體現了民航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取向。
此次修訂在管理結構、制度內容和治理方式等層面實現了整體升級,標志著我國機場管理正在邁向更加安全可靠、運行高效、分類科學、協同有序的新階段。
一、結構優化:構建分類治理的制度框架
新民用航空法通過建立“一般規定—運輸機場—通用機場”的章節結構,首次在法律層面對運輸機場與通用機場作出不同規制,形成了層次分明、邏輯清晰的制度體系。這一調整體現了從“統一管理”向“分類治理”的管理理念轉變。
在運輸機場管理方面,圍繞全國布局規劃、建設審批、運營許可和國際機場管理等關鍵環節作出集中規定,突出運輸機場在國家綜合交通體系中的樞紐地位和公共基礎設施屬性,有利于統籌運輸機場網絡布局和運行效率。
在通用機場管理方面,首次以專節形式系統提出規劃編制、建設審批和運行管理要求,明確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原則。這一制度設計既順應了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快速發展的趨勢,也為地方因地制宜發展通用航空產業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據和制度空間。
二、內容拓展:回應新形勢與新業態
新民用航空法機場章節在內容上更加全面,覆蓋了規劃銜接、電磁環境保護和無人機管理等新領域,體現出立法對新業態發展的主動回應。
在規劃管理方面,明確要求將機場場址和總體規劃納入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依法劃定噪聲敏感區域。這一規定強化了機場規劃與城市發展、生態保護和土地利用之間的協調機制,有助于從源頭上減少規劃沖突和環境矛盾,推動機場建設與區域發展協同推進。
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從規劃統籌、噪聲控制和運行管理等多個層面作出規定,將綠色發展理念嵌入機場全生命周期管理過程。這不僅有助于推動機場建設和運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也為行業落實“雙碳”目標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提供了法律支撐。
三、安全強化:完善綜合安全保障體系
安全是民航業的生命線。新民用航空法將“機場使用許可證”調整為“機場運營許可證”,有利于全過程持續監管。在機場管理的安全理念上實現了由“運行安全”向“綜合安全”的拓展,將電磁環境保護、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和安全責任納入統一制度框架。
系統納入電磁環境保護內容。隨著通信技術和電子設備的廣泛應用,電磁干擾對民航運行安全的影響日益突出。通過劃定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明確禁止性行為,構建起與機場凈空保護并行的安全制度體系,為飛行運行構筑更加立體、全面的安全屏障。
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成為亮點內容。明確機場周邊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的設立原則,并要求機場運營人具備相應的探測和反制能力,為規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秩序、維護機場運行安全提供了法律支撐。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對技術進步和新型運行風險的前瞻性應對。
在責任體系方面,明確了機場運營人維護民用機場運營秩序、保障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職責。這一規定有助于推動機場運營單位在安全管理、設施維護和運行保障等方面建立更加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進而形成以企業自查為基礎、政府監管為保障、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多層次責任體系,提升整體治理效能。
四、程序規范:提升制度執行力和公信力
新民用航空法在管理程序設計上更加注重規范性和可操作性,體現了依法治理和精細化管理的要求。
在機場凈空保護方面,圍繞障礙物管理建立了較為完整的程序鏈條。對于公告發布前已經存在的障礙物,依法實施清除和補償機制,兼顧公共安全與合法權益保護;對于公告發布后新建的障礙物,則明確責令改正、代履行和責任追究等措施,增強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剛性。而代履行制度的引入,為解決基層執法中存在的執行難、落實難問題提供了制度工具,有助于提升法律規定的實際落地效果。
在規劃審批權限配置上,體現了“統籌與放權并重”的改革思路。運輸機場繼續由國家層面統籌規劃,保障全國機場體系的整體協調性和網絡效率;通用機場規劃由省級政府審批,有利于發揮地方積極性,推動區域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發展。
五、公開透明:推動共建共治共享
新民用航空法機場章節在多個方面強化了信息公開和社會參與要求,體現了現代治理體系中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
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電磁環境保護范圍以及航班時刻配置規則等重要事項均要求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這種制度安排有助于增加行政決策透明度,減少市場主體和公眾的不確定預期,營造更加規范、有序的行業發展環境。
在信息發布方式上,新民用航空法以“主要媒體”替代“主要報紙”,體現了對傳播渠道變化和新媒體環境的現實回應,擴大了制度實施的覆蓋面并提高了時效性。
結語:邁向現代化機場治理新階段
總體來看,新民用航空法機場章節的修訂,是一次立足行業發展實際、著眼長遠治理目標的系統性升級。通過分類治理結構、綜合安全體系和規范管理程序,構建起更加完善、更加現代的機場管理制度框架。
新民用航空法的機場管理制度既為應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電磁環境保護等新技術挑戰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差異化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更為重要的是,在權責配置、程序規范和信息公開等方面體現了法治化、規范化和透明化的治理導向。
面向未來,隨著低空經濟持續發展、智慧機場加快建設和綠色發展理念不斷深化,機場管理仍將面臨新的課題和更高要求。此次修訂所確立的基本框架和治理原則,為后續制度完善和政策創新預留了空間,也為我國民航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更加堅實、穩定和可預期的法治保障。(作者:曹珍,單位: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
編輯|李海燕
校對|李季威
審核|韓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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