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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憑借《秋園》《豆子芝麻茶》《我本芬芳》《浮木》等暢銷作品廣受關注的楊本芬陷入抄襲爭議。經知名“鑒抄”博主“抒情的森林”比對發現,楊本芬多部代表作中的部分段落與余華、王朔、霍達等作家的熱門書籍存在高度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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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酵后,楊本芬公開回應并向涉事作家與廣大讀者致歉。針對楊本芬回應抄襲爭議這一事件,代律將從法律專業視角進行深入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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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按照各媒體放出的這些照片、句子,本律師認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哪怕她本人致歉,也不屬于法律上的自認。借鑒并不等于著作權侵權。
作為長期處理知產相關業務的律師團隊,結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與司法實踐中“接觸+實質性相似”的侵權認定標準,我認為楊本芬女士公開致歉的“襲用語句”行為,在法律層面不宜認定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其倫理層面的自省,不應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侵權定性。
從事件本身來看,86歲的楊本芬女士作為晚年自學寫作的作家,其創作源于個人生命體驗與生活敘事,《秋園》《我本芬芳》等作品的核心是獨屬于自身的人生故事、情感表達與敘事結構,這是作品具有獨創性的根本所在。
此次爭議中,網友所指出的相似內容,僅為零散語句、短句摘抄,并非作品的核心情節、整體結構與獨創表達,這是區分侵權與合理借鑒的關鍵邊界。我國著作權法明確保護思想的表達,不保護思想本身,對于紀實文學、個人隨筆類作品而言,通用表述、場景化短句的相似,屬于創作中的正常借鑒范疇,而非對他人獨創表達的復制。
司法實踐中,認定文字作品著作權侵權,必須同時滿足“接觸可能性”與“實質性相似”兩大要件,且需排除合理使用、有限表達等合法情形。楊本芬女士雖有接觸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可能性,但從相似內容的比例與性質來看,涉案相似語句篇幅極短,在其作品整體中占比微乎其微,既未替代原作品的市場價值,也未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完全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中“為個人學習、研究,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不過這確實有點兒像在寫論文時為了防止查重對于文章的修改。
同時,其創作初衷為記錄個人人生經歷,無主觀上抄襲牟利的故意,客觀上也未對原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合理損害,不滿足侵權構成的主觀過錯要件。
在這個事件中,需要明確區分創作倫理與法律責任的界限。楊本芬女士主動致歉,承認襲用他人語句違背寫作倫理,是作家對創作初心的堅守與自我約束,體現了對原創精神的尊重,但這并非法律上的侵權自認。文學創作中的文字借鑒、語句化用,與法律意義上的剽竊、抄襲有著本質區別,前者是文學傳承的正常現象,后者是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核心獨創表達的違法行為,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從法律價值導向來看,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原創與鼓勵創作并行,對于老年自學創作者、非職業作家的無心之失,應秉持謙抑性原則,避免過度苛責。楊本芬事件中,其作品的核心價值在于獨一無二的生命敘事,零散語句的借鑒未侵害著作權的核心權能,也未破壞文化創作的良性生態。若將此類輕微語句相似認定為侵權,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會扼殺普通創作者的表達熱情,違背著作權法的立法初衷。
綜上,從法律專業角度判斷,楊本芬女士的行為不滿足著作權侵權的法定構成要件,不構成侵權。其倫理層面的致歉值得尊重,但法律定性應嚴格依據法條與司法標準,不被輿論情緒與倫理評判左右,這既是對法律的堅守,也是對每一位創作者的公平保護。
最后,代律想說,我還挺佩服楊老師的勇氣的,愿意接受承認所可能導致的狂風暴雨,這樣的承認,總會導致負面的評價。但是向內自省而不是辯解或者把責任推到其他處,這個勇氣,這個態度,我個人非常欣賞,這是把人間活明白了,通達了,豁達了,自我和解到一定程度,才能如此清醒并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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