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某儀表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未經型式批準計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9日,巢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移交線索對巢湖市某儀表有限公司開展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銷售的水表、電能表均無有效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經查,當事人委托山東某企業生產水表,雖受托方持有型式批準證書,但實際生產型號與批準型號不符;當事人未取得電能表型式批準,擅自采購配件組裝電表對外銷售,違法所得共計8224元,其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及《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相關條款,巢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罰:責令停止制造、銷售,沒收違法所得8224元,并處罰款1000元。
【案件評析】
民用“三表”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本案暴露出企業計量法治意識淡薄,擅自變更型號、無證生產銷售,既侵害消費者權益,也擾亂公平競爭秩序。案件警示生產經營主體,計量器具必須依法取得型式批準并嚴格按照批準型號組織生產,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強化源頭監管,筑牢民生計量安全防線。
案例二:
某水產品批發部使用未經檢定且具有作弊功能計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8日,巢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檢查發現,巢湖市某水產品批發部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子計價秤無計量檢定合格標志。經檢定,該電子計價秤具備密碼作弊功能,屬不合格計量器具。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購入該電子計價秤后,未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即投入使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巢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罰:沒收涉案不合格電子計價秤1臺,并處罰款500元。
【案件評析】
本案是市場交易中使用“鬼秤”欺詐消費者的典型案件,當事人通過作弊計量器具改變稱重結果謀取不當利益,嚴重破壞市場公平。市場監管部門對民生計量違法行為“零容忍”,提醒各類經營主體嚴格依法檢定、規范使用計量器具,堅守誠信經營底線,共同維護放心消費環境。
案例三:
某衡器經營部銷售破壞計量準確度計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8日,合肥市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對合肥瑤海區某衡器經營部開展執法檢查,現場對該經營部待售的6臺電子計價秤進行檢定。經檢定,該批電子計價秤具備作弊功能,操作特定按鍵后可改變稱重數值,屬于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及《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相關條款,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罰: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6臺,并處罰款1000元。
【案件評析】
本案是破壞市場計量公平、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例。電子計價秤是保障交易公平的關鍵計量器具,銷售作弊秤為商戶“短斤少兩”提供工具,直接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與財產權,擾亂市場計量秩序。該案警示衡器產銷經營者嚴守計量法規與誠信底線,也提醒市場主體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共同守護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環境。
案例四:
某珠寶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7日,合肥市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對轄區內某珠寶店開展計量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店使用的3臺電子天平無強制檢定合格標識,其中1臺電子天平具備遙控修改計量結果的作弊功能,屬于不合格計量器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及《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相關條款,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罰:沒收不合格電子天平1臺、罰款人民幣18000元。
【案件評析】
本案是珠寶行業侵害消費者權益、破壞計量公平的典型案例。珠寶貴金屬價值高,計量精準度直接關系消費者切身利益,經營者使用遙控作弊天平,極易造成消費者重大財產損失。該案嚴厲打擊了珠寶領域計量違法行為,警示各類高價商品經營者嚴格遵守計量法規,依規使用檢定合格計量器具,堅守誠信經營底線。
案例五:
某企業銷售偽造廠名、未取得型式批準證書水表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1日,包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異地市場監管部門移送線索,轄區某企業涉嫌銷售偽造廠名的水表。經核查,該企業正在銷售的涉案水表330只,水表標注的生產企業未辦理營業執照,未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包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罰:沒收涉案水表330只,沒收違法所得521元,并處罰款10000元。
【案件評析】
民用“三表”質量與計量準確性直接關系民生福祉。本案中,企業銷售偽造廠名、無型式批準證書的水表,不僅違反產品質量與計量管理法規,更侵害了群眾切身利益。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從嚴處罰,彰顯了守護民生計量的決心,也警示各類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銷售合規產品。
案例六:
某市場水產攤位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0日,包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上級明察暗訪線索,轄區某市場水產攤位涉嫌缺斤少兩。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經營者趙某展示另外一臺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試圖蒙混過關。執法人員通過調閱市場監控、普法教育,趙某最終交出藏匿的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該計量器具檢定結論為不合格。趙某使用未經檢定、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并偽造數據,其行為違反了《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包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罰:沒收涉案不合格電子計價秤1臺,并處罰款2000元。
【案件評析】
本案是集貿市場經營者利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牟利的典型案例。經營者備“合格”與“不合格”兩套計量器具,惡意規避監管,侵犯消費者權益,破壞市場誠信體系。執法部門通過多維度取證、精準普法,依法從嚴處罰并聯動市場方強化懲戒,既彰顯了監管力度,也對市場內經營者形成有力震懾,有效規范了集貿市場計量秩序,切實守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七:
某計量器具修理部銷售不合格電子計價秤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蜀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計量器具修理部開展計量專項檢查。檢查發現,店內待售電子計價秤中,有2臺電子計價秤在鉛封完好狀態下仍可調節計量參數,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確認為不合格計量器具。經查,當事人已對外銷售同類型不合格電子計價秤4臺,違法所得共計540元。當事人銷售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及《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相關條款,蜀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處罰: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2臺,沒收違法所得540元,并處罰款500元。
【案件評析】
本案系銷售作弊計量器具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件。涉案電子秤鉛封完好仍可篡改參數,通過操控計量精度牟利,直接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與財產權,破壞市場誠信秩序與交易公平。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從嚴查處、寬嚴相濟,既震懾計量違法行為,也引導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切實守護群眾消費安全。
案例八:
某珠寶店使用未經檢定、不合格計量器具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蜀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公安機關移交線索,對轄區某珠寶店開展執法檢查。經查,該店在回收黃金項鏈過程中,使用1臺未經檢定的電子天平進行稱重,向消費者出具稱重結果69.69克并完成交易。消費者后續復核發現,項鏈實際重量為77.4克,計量誤差7.71克。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該電子天平為不合格計量器具,其行為違反《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依據《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蜀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罰:責令停止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并處罰款20000元。
【案件評析】
本案是貴金屬回收領域利用計量偏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件。經營者未履行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義務,使用不合格器具造成重大稱重誤差,直接損害消費者財產權益。黃金等貴重商品計量精度關乎群眾切身利益,違法后果更突出、社會影響更惡劣。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從嚴處罰,警示行業經營者嚴守計量法律規定,堅守誠信經營底線,切實保障消費公平與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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