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其主要的職責就是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那也就是說,村委會的權利僅限于調解村民與村民之間的糾紛,以及代替村民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意見等,其沒有直接權利來決定村里的相關事宜,尤其是涉及村民涉身利益的事項。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極個別的村委會卻利用自己在村委會的身份,常常便會替村民決定相關事宜,甚至直接決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那么村委會能否直接決定村里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呢?下面我們合今年剛實施的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的規定來簡單地為大家淺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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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涉及村莊規劃、建設等鄉村建設重要事項;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資金和物資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五)本村重點幫扶人員、幫扶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需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村黨組織研究討論。
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討論決定有關集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相關規定。
從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我可以了解到,不管是村集體經濟所得資金和物資使用,各項補貼標準,還是重點幫扶人員、幫扶方案等都需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委會沒有權利直接決定各項補貼的標準,也沒有權利決定村莊規劃、建設等重要事項,若村委會直接決定,沒有經過村民代表大會,則違反了法律法規,侵害了村民的權益。
而對于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分配方案、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其他的事項,則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管理,村委會則不會再接管。當然了,雖然這些事項在今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理,但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的規定,不管是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還是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分配方案等也需要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沒有權利來直接決定的,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各種理由直接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則屬于侵害村民利益的行為。
在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各種事項的方案文件,不管是村委會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需要將相關文件向廣大村民公開,這其中包括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集體收益、使用情況、辦理農村宅基地申請、使用事項等情況。
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將財務情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使用管理情況、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所以說如果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依法主動向村民公開這些事項的相關文件的,村民則可以申請村務公開,這是法律賦予村民的權利。在申請村務公開后,若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這是秘密文件”等為由拒絕公開的,村民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要求他們責令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公開,對于鄉、鎮人民政府默認他們行為的,村民則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
不過這里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向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村務公開時,建議盡量用書面的形式提出,且申請書一定要明確自己想要申請的事項,比如是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還是其他文件,這都要列明。對于不知道如何申請的,建議可以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向村委會提交申請書,這樣也會對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定的壓力,從而依法向村民公開所申請的事項。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如果遇到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比如說征地補償費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申請宅基地一直不給批,村委會擅自收回了土地,宅基地,沒有將相關事宜公開,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權等時,村民一定要盡快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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