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第一財經
在第三方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曝光后,更多的細節被逐漸還原。
備受關注的成都天府大道小米SU7 Ultra燃爆事故,在第三方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曝光后,更多的細節被逐漸還原。
近日,第一財經記者獲悉了由四川西華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對上述事故車輛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顯示:
(1)事故車與前車碰撞時的行駛速度為167公里/小時,遠超限速要求;
(2)事故車無法從車外打開車門,并非車門系統結構變形損壞所致,而是碰撞后低壓系統斷電致車門外把手電釋放功能失效;
(3)當事人系車輛起火燃燒導致火燒死亡,而非車輛碰撞直接導致死亡。
去年10月13日凌晨,四川成都天府大道一輛小米SU7 Ultra在行駛中發生碰撞后起火燃燒。現場多人參與救援,但 “拳打腳踢”未能打開車門,車主最終不幸遇難。2月13日媒體報道稱,目前事故責任認定已完成,駕駛人鄧某某負全責。涉事車輛與前車發生碰撞前3秒時行駛速度超200km/h、撞擊時車速超160km/h,超過事發路段限速要求。
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昊在2月25日發布的律師聲明中表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區分了駕駛人員主次責任,認定了“鄧某某全責”,但與鄧某某死亡結果無必然因果關系,非死亡原因歸因認定。
門把手失效:關鍵時間與直接原因已清楚
此次司法鑒定受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委托,將事故后車門及門鎖狀態列為鑒定事項之一,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四門、車門把手及門鎖系統開展逐項細致勘驗,結合現場施救視頻、車輛電氣系統檢測數據等,還原了事故中車門電釋放把手的設計特征、物理狀態與失效過程。
《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表示:
涉事車輛車門內部設置有應急機械拉手,但兩側車門外把手均為電釋放外把手,無機械外把手;
涉事車輛碰撞結束停止后兩側車門均處于關閉狀態,施救時(此時低壓系統已斷電)不借助工具操作車門外把手不能開啟兩側車門;
排除因涉事車輛車門系統結構變形損壞導致兩側車門不能開啟的可能性;
事故后從車外不能開啟車門的原因是碰撞后低壓系統斷電致車門外把手電釋放功能失效。
現場相關視頻記錄也還原了施救時車門及車門把手的實際狀態及操作效果:被鑒定車輛左前、左后車門外觀未見明顯變形損壞,可見外側車門把手外觀完好,車輛前、后燈具均處于熄滅狀態;被鑒定車輛發生碰撞且停止后,車輛尾部燈具處于熄滅狀態,施救人員操作左前、左后車門把手,未能開啟車門。
《司法鑒定意見書》同時明確了車門外把手電釋放功能失效的關鍵時間與直接原因。涉事車輛約在2025年10月13日03:18:51時撞上分隔帶,3:19:00時低壓系統斷電, 導致車輛前后燈具及其他低壓用電系統(包括門鎖系統)不工作,車門外把手電釋放功能失效。
這也意味著,在這輛車撞上分隔帶后,理論上留給救援人員從外部打開車門的時間為9秒。
《司法鑒定意見書》表示,施救人員施救時,車輛低壓系統已斷電,電釋放開關已失效,應急機械拉手為車輛內部專屬設置,外部施救人員無操作條件,且涉事車輛右側中后部及車頂部見過火痕跡,座艙內燒損程度嚴重,可燃物燒損、碳化,部分燒毀。
燃爆前6.5s:駕駛員曾三次啟動制動系統
第一財經記者查閱《司法鑒定意見書》發現,該意見書對燃爆前6.5s的EDR(Event Data Recorder,事故數據記錄器)3次事件數據進行了融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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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顯示,事發前車輛處于高速行駛狀態,駕駛員在燃爆前6.5s內曾3次啟動制動系統,但最終車輛仍在高速行駛中失控。
按照記錄表格,涉事車輛在碰撞發生前3秒時,車速為203km/h,駕駛員第一次踩下制動踏板,“制動踏板位置”為5%,車速微降至201km/h;1.5秒后,駕駛員第二次踩下制動踏板,車速1.5秒內由197 km/h降低至167 km/h,即與一輛白色小型轎車發生碰撞;第三次踩下制動踏板發生在車輛右前輪碰撞中央分隔帶路沿石時,車速從138km/h降至25km/h。數據顯示,三次制動中“制動踏板位置”最高達到過55%。
事發路段限速80公里/小時,車輛行駛速度遠超限速要求。
上述律師聲明中稱,據事故相關視頻反映,涉事車輛碰撞前是否存在“高位制動燈點亮但疑似未有效減速、異常甩尾”的車輛失控情形,目前相關調查結果尚未作出有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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