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本案打破了通過司法鑒定認定技術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常規思路,且解決了持續發生的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懲罰性賠償適用問題。同時,關于新三板公司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中停止侵害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本案亦創造性地指明方向。本案對于其他技術秘密侵權案件的認定與處理,提供了非常寶貴的借鑒經驗和參考方向。
一
基本信息
案件類型:知識產權業務
辦理方式:訴訟
案例專業方向:侵害技術秘密糾紛
承辦人:孫黎律師
二
案情詳解
1、案情簡介
基本事實:優漫公司擁有某項納米技術秘密以及以該納米技術為核心開發的系列乳液和涂料,錢素平系優漫公司股東,同時系該技術秘密的開發者。但錢素平違反保密義務,與奇想股份公司的股東劉國富結識后,擅自將該技術秘密以高價出售給奇想股份公司。錢素平離開優漫公司,并與奇想股份公司合資成立了奇想涂料公司。奇想涂料公司成立兩個月后經營與優漫公司相同的涂料和乳液。而優漫公司因錢素平離開后導致業務停滯。奇想股份公司系“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上市公司,公告了其與錢素平的技術轉讓合同以及與錢素平成立了奇想涂料公司,作為其營利增長點。
優漫公司決定通過法院訴訟就上述四個主體侵犯其技術秘密的行為主張法律責任。
承辦過程:海華律師于2019年初接受優漫公司委托,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起訴錢素平、奇想股份公司、奇想涂料公司以及劉國富共同侵犯其技術秘密,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要求優漫公司對其載有技術秘密的多張乳液配方和涂料配方的技術密點充分舉證,并以優漫公司不對配方所載技術信息是否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申請鑒定為由否定優漫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于2022年9月駁回優漫公司全部訴請。
后海華律師代理優漫公司向最高院提起上訴,并堅定代理人最初立場和觀點,本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訂時新增的第三十二條“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于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本案的非公知性舉證責任不應由原告優漫公司承擔。
最高院于2022年12月立案后,在兩年內組織了四次庭審和詢問,最終于2024年12月5日改判支持優漫公司訴請。
2、案件結論
最高院認為:
(一)結合在案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優漫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即以納米材料代替乳化劑制備乳液和涂料的配方(不包含納米材料相關技術)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前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技術秘密。一審判決未能全面考慮全案的證據和事實,且以優漫公司經釋明仍表示不申請鑒定為由認定優漫公司未完成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分配失當,本院予以糾正。優漫公司認為其主張的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錢素平、兩青晨公司、劉國富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共同實施了侵害優漫公司享有的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三)錢素平、兩青晨公司、劉國富應承擔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三
律師工作亮點
1.制定正確的訴訟策略,圍繞本案事實組織大量證據材料,用以說明:優漫公司的技術信息內容;優漫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優漫公司的技術信息具有商業價值;四主體的侵權行為表現;四主體的共同侵權故意;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2.在判斷司法鑒定結果對己方不利的情況下,堅定立場不申請鑒定,以書面形式并輔之大量書面材料對于優漫公司已對該技術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該技術信息被對方實際侵犯進行全面舉證。
3.抗住一審法院既有裁判思路和一審不利結果的巨大壓力,于二審繼續堅持本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訂時新增的第三十二條“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于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之規定,主張本案的非公知性舉證責任不應由原告優漫公司承擔。
4.二審時全面梳理本案材料,并根據法院詢問情況有針對性的就本案技術秘密密點、侵權人獲利情況、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等諸多問題進行書面補充說明。
四
案件的價值和意義
1.權利人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認定
權利人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認定,應當全面考慮在案證據。當事人對于涉案技術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存在爭議的,可以依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尤其是涉案技術信息的形成過程,權利人是否提交證據證明其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是否有初步證據證明被訴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以及被訴侵權人是否提交了足以反駁的證據等。在權利人的舉證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且被訴侵權人有充分的機會提交反駁證據的情況下,不宜簡單以權利人未能申請司法鑒定為由認定權利人有關涉案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主張不能成立。
2.持續發生的侵害技術秘密行為如何適用懲罰性賠償
2019 年修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后,在第十七條第三款增加了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對于該法施行日 2019 年4月23日之前的行為,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則,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對于施行日之后仍然實施的侵權行為,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最高院在二審亦就2019年4月23日之后的懲罰性賠償金額作出了認定,本案暫計算至2019年6月30日,這意味優漫公司可以繼續主張對方2019年7月1日之后的侵權賠償責任。
3.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故意侵害他人技術秘密時停止侵害行為的具體承擔方式
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因其涉及公眾投資者,應建立持續信息披露機制,保證其具有一定透明度和規范性,保護公眾投資者的知情權。非上市公眾公司非法獲取并使用他人技術秘密造成較大損失,其有義務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對本次訴訟情況依法進行披露,并有效防止繼續侵權和損害后果擴大,對公眾投資者作出必要風險提示。
4.明確本案判決執行的遲延履行金
最高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專門單列了“關于本判決的執行”內容,指出實踐中,義務人遲延履行或者拒絕履行判決確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不僅會導致損害后果擴大,也容易產生執行爭議和再次訴訟。
最高院認為,鑒于本案各被訴侵權人侵權故意較為明顯,為督促各被訴侵權人及時、全面停止侵害,切實防止侵害后果的進一步擴大,本院綜合考慮本案侵權行為性質、情節和違反有關停止侵害義務可能產生的損害、負面影響以及增強判決的威懾力等因素,對本判決所涉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進行明確:
第一,如錢素平、兩青晨公司、劉國富違反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義務,應以每日 10000元計付遲延履行金。該數額主要考慮上述被訴侵權人涉案侵權行為性質、情節和繼續侵權的可能獲利以及未來侵權應加重懲罰性賠償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如青晨新材料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發布公告,以每日10000元計付遲延履行金。該數額主要考慮督促青晨新材料公司積極、誠信履行有關義務而確定,該責任也不影響青晨新材料公司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因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可能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5.本案是當事人和律師相互信任、通力合作的結果
本案歷時五年,技術秘密侵權案件涉及諸多事實調查和材料梳理,需要全面收集整理證據材料,其間律師和當事人進行了數次會議溝通,案件的諸多細節亦需律師和當事人一一確認。
在一審失利的情況下當事人依然選擇聘請原審律師提起上訴,并堅持最初的訴訟策略,這對于當事人和代理律師都是不小的挑戰。當然,也正是因為長達五年的彼此信任,堅定立場,才取得二審全部改判這一來之不易的結果。
參與案件人員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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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黎
海華永泰高級合伙人
孫黎律師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和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從事法律工作三十余年,精通法院訴訟和仲裁等爭議解決的路徑和方法。
孫律師在法院任職期間曾在多個業務部門擔任審判職務(四級高級法官)和管理崗位,處理過近2000件不同類型案件。多年來有案件被評為在全國或上海法院的精品案例,并有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和指導案例。2016年,離開法院后從事律師工作,致力于各類民商事爭議的解決,并擔任青浦區委區政府、攜程集團、豐收日集團等多家政府機構和知名企業的法律顧問。
聯系方式:sunli@hiway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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