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喊聲“搭把手”
可能想都不想就沖上去
可萬一“出手”之后受了傷
責任應由誰承擔?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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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會為平整土地,雇傭翁某某駕駛“四不像”車輛作業。作業過程中車輛陷入泥坑,村委會負責人組織現場村民幫忙推車。
村民付某某聽到呼喊后主動上前協助,卻在拉車過程中因司機操作不當,導致其左腳等多處受傷,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126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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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付某某向翁某某及村委會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3.6萬余元。
“車子打滑,我沒有讓人來推車,當時也不知道有人來推車,沒注意周圍情況。而且我把原告扶起來的時候,他嘴里都是酒氣。”翁某某辯稱,自己受村委會雇傭,并未主動叫人推車,對付某某受傷并不知情,且付某某自身對其受傷也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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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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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本案中,原告付某某聽到現場有人呼喊幫忙后,主動上前協助推車,該行為屬于無償幫工性質。事發時,案涉車輛由被告翁某某實際駕駛并控制,翁某某是幫工活動的直接受益人。
01
幫工人與被幫工人責任劃分
翁某某作為駕駛員,在車輛陷入泥坑、已有人員靠近幫忙推車的情況下,負有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但其未明確拒絕幫工,且在操作過程中未能充分觀察周圍環境、謹慎規范操作,最終導致原告受傷,存在明顯過錯。
綜合考量作業風險的可預見性以及損害發生的具體情境,付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未明確知曉幫工具體指示、現場作業存在一定風險的情況下,主動參與幫工,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
綜合全案事實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翁某某對付某某的合理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付某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
02
提供勞務方與接受勞務方責任劃分
被告村委會為完成平整土地工作,與翁某某約定報酬,并約定由翁某某自帶車輛以及提供駕駛勞務。翁某某在作業過程中接受村委會的現場安排及管理,雙方之間符合個人勞務關系的法律特征。
村委會作為翁某某提供勞務的接受方,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
據此,翁某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依法應由村委會承擔。綜合全案情節,判決村委會賠償付某某各項損失76007.45元。
法官說法
法律始終珍視并保護人們善意互助的情誼。當您出于善意幫助他人時,這份熱心值得被尊重與呵護。同時,也請謹記:安全的幫助才是最好的幫助。
法律為善意的幫工行為撐起保護傘,但也提醒每一位熱心人:幫工時注意安全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受助者的愛護。唯有善意與責任同行,互助之情才能溫暖持久。
來源:經開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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