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日,《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新規圍繞"了解產品、了解客戶、適當匹配"三個環節,建立了明確的執行標準。然而,當"賣者未盡盡責"的行為突破行政違法和民事侵權的邊界,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程度時,金融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將面臨更為嚴峻的刑事責任追究。
一、銷售端:虛假陳述與誘導銷售
在龐某與農業銀行某支行案中,理財經理明確作出"保本保息、無任何風險"等虛假承諾,誘導投資者認購50萬元信托產品,最終導致53萬元本息損失。
這種行為若進一步升級——例如,在明知產品底層資產虛假或資金用途被挪用的情況下,仍通過虛假宣傳誘導投資者購買,則可能涉嫌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特別是針對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利用其信任實施誘導,一旦數額巨大,極易引發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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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睛】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王科棟律師指出,在證券金融領域,此類行為往往涉及行刑交叉的復雜局面。其團隊首創的"行刑銜接全流程法律服務",系統性構建"行政調查→刑事辯護→索賠應對→合規重建"防控體系,能夠精準破解證券犯罪"行刑交叉"痛點,為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提供全流程法律防線。
二、產品端:評級造假與底層資產失實
薛某某與恒豐銀行某支行案顯示,銀行將一款底層資產為股權質押、風險等級較高的資管產品,錯誤評定為R2級(中低風險),導致投資者100萬元投入最終僅收回1.9萬元。
若金融機構明知底層資產存在重大瑕疵(如虛假質押、虛構應收賬款),仍包裝銷售,可能涉嫌騙取貸款罪。雖然該罪主要針對借款人,但如果金融機構與融資方勾結,通過虛假材料騙取理財產品資金用于非法目的,可能構成共犯。
同時,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情節嚴重的行為,還可涉嫌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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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端:資料造假與信息失真
在尹某與某銀行案中,銀行因無法證明線上測評的真實性而承擔了全部民事賠償責任。而員工代客填寫評估問卷、"雙錄"缺失等問題,在耿某與光大銀行案中也暴露無遺。
這些行為若涉及非法獲取或篡改客戶信息進行風險評估,或在資產證明、風險評估報告等文件中出具重大失實的證明文件,為犯罪提供便利,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需要特別警惕的是,線上銷售并非法外之地。《辦法》要求的留痕管理,是未來刑事偵查中還原案件事實的核心證據。若因系統漏洞或人為刪除導致數據滅失,一旦發生資金黑洞,司法機關極有可能基于現有損失結果和程序缺失,推定相關責任人具有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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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金端:挪用與侵占
在涉及信托產品、資管計劃的案例中,客戶資金未按約定投向底層資產,或被截留、挪用的風險始終存在。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客戶認購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涉嫌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實踐中,若"雙錄"缺失、記錄造假,金融機構將難以對抗此類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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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銷渠道:謹防成為非法集資"幫兇"
實踐中,若金融機構為追求中間業務收入,明知第三方機構發行的產品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如底層資產完全虛構),仍利用自身渠道進行銷售,甚至通過錯誤評級掩蓋風險,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共犯。
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產品的銷售渠道,負有對產品進行實質性審核的義務("了解產品")。形式上的評級合規不能掩蓋實質上的犯罪。代銷產品一旦暴雷并查實為非法集資,代銷機構若存在"明知"或"應知"而放任的情形,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六、社會風險:忽視客戶容忍度可能引發重大責任事故
陳家瑞與恒豐銀行南京分行案中,投資者明確勾選"只能容忍少于5%的短期虧損""本金10%以內的損失會明顯焦慮",但銀行仍推薦中高風險產品,導致其本金受損。
若金融機構無視客戶明確表達的風險承受底線,強行推介超出其心理承受范圍的產品,導致客戶因極端虧損(如養老錢、救命錢血本無歸)而引發群體性事件、上訪或自殺等嚴重社會后果,相關風控負責人及決策人員可能面臨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潛在風險,或因其瀆職行為被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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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力量:深耕金融犯罪預防與治理】
面對上述六大刑事風險,金融機構亟需構建"全流程、全罪名、全鏈條"的法律防線,為資本市場公平正義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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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領軍:王科棟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師從黃京平教授,擁有經濟與法律復合專業背景。現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獲康達35周年"刑事辯護精英律師獎",致力于打造"學者型律師的鉆研精神"與"標準化作戰的現代律師管理"相結合的強戰斗力刑事法律服務團隊。
行業榮譽與影響
北京市律協刑事訴訟委員會委員,朝陽區律協中小律所發展委委員,某市金融發展局首批"上市顧問"。公益普法獲今日頭條"十佳金牌普法官"、網易"年度新銳創作者"、百度"匠心名律"稱號,內容全網上億閱讀。
創新服務模式:行刑銜接全流程
在證券金融領域,首創"行政調查→刑事辯護→索賠應對→合規重建"防控體系,實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發行、違規披露、財務造假、中介機構證明文件犯罪等全罪名覆蓋。多起案件取得法定刑以下極輕量刑、不批捕、不起訴或量刑降檔結果。
方法論工具
自主研發《上市公司證券刑事風險體檢》《證券犯罪行刑銜接證據指引》《涉案主體責任分級處置方案》等,提升案件辦理效率、助力企業風險前置防控。
團隊優勢
堅持"復合型智囊"建設思路,成員多畢業人大、北大、西南政法等院校,融合"法學專家+司法經驗+資深律師"三位一體。長期與人大、北大、政法、清華等高校法學專家深度合作,依托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全國24家分支機構,整合刑事、行政、民商事及資本市場資源,實現跨領域協同。
代表案例
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案:北京、上海等地數十件,多起獲法定刑以下量刑或不起訴(其中案例獲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法定刑以下量刑)
欺詐發行、違規披露案:某千億級影視集團、千億級科技巨頭企業涉嫌財務造假案,涉法律問題均為業內首例前沿
中介機構證明文件案:某頭部會計師事務所涉證明文件類犯罪,全部會計師獲不起訴;另一起評估事務所證明文件刑事案件,成功變更罪名撤回起訴
近十余年辦結百件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多起實現無罪、不起訴或刑期降檔,獲得良好社會效果。
結語
《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實施,標志著金融監管從"形式合規"向"實質合規"的深度轉型。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合規不僅僅是避免民事賠償,更是為了避免踏入刑事雷區。
評估真實、告知充分、記錄完整、監督有力——唯有將這十六個字內化為企業的生命線,并在專業法律力量的支持下構建完善的刑事風險防控體系,才能在嚴監管時代真正實現"賣者盡責",保護投資者,同時也保護自己,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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