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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晚,河南平頂山郟縣茨芭鎮發生的一起暴力事件,引發了全國關注。
15歲女孩丁某樂與其12歲的弟弟丁某洛騎二輪電動車到茨芭鎮東坡東路一零食店購物,途中與65歲楊某騎行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雙方發生口角。楊某隨后電話聯系其子劉某飛前來現場。劉某飛與妻子韓某娜到達現場后,誤認為在場人員郭某、張某凡、薛某源辱罵其母親,遂對三人進行毆打。發現打錯人后,又對丁某樂進行毆打。短短三分鐘內,他們先后對四人施暴,手段包括用拖鞋抽打、用磚頭擊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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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的四人中,丁某樂受傷最嚴重,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目前仍在接受治療;薛某源經門診診治無需住院,于2月20日離院;郭某、張某凡經住院治療,于2月23日出院。2月24日,郟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二人批準逮捕。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就從專業角度,聊聊劉某飛二人可能的罪名及量刑問題。
不少網友留言認為,故意傷害罪比尋釁滋事罪判得更重,所以本案應該定故意傷害。其實,網友的觀點有一定道理,從我們的樸素認知出發,劉某飛夫婦毆打他人的行為,確實更符合大家觀念中的“故意傷害”。但在法律層面,問題遠沒有這么簡單。
從刑法學角度分析這個問題,關鍵看犯罪客體。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即特定人的人身權利;而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包括社會公共秩序,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
當行為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既侵害了特定人的人身權利,又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就會同時觸犯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這種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就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想象競合”,需要擇一重罪處罰。
正如《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七條所規定的“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關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該罪要求傷害行為要造成受害人輕傷以上的危害結果。
對于隨意毆打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解釋》第二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在本案中,劉某飛二人的毆打行為符合第(一)、(五)、(六)項,在公共場所造成多人受傷,毆打未成年人致其輕傷二級,社會影響惡劣,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本案受傷最嚴重的被害人丁某樂為輕傷二級,若定故意傷害罪,量刑區間為三年以下;若定尋釁滋事罪,量刑區間為五年以下。顯然,在輕傷后果下,尋釁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更高。
因此,無論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侵害法益的復雜性,還是從造成的實際危害后果來看,以尋釁滋事罪對劉某飛二人定罪處罰,更符合刑法規定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能夠使其所承擔的刑事責任與其罪行和社會危害性相匹配,實現罰當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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