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1日,湖北大冶女子高寒失蹤,在她家中發現了大量血跡。同年11月9日,人們在一處廢棄礦洞內發現了高度腐敗的高寒的遺體。經鑒定,高寒應系機械性損傷死亡,不能排除機械性窒息死亡。高寒的前夫吳永平為嫌疑人,警方多次對其進行通緝。17年后,吳永平在河南被抓獲。
2025年12月12日,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并在今年2月12日判決被告人吳永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高寒的女兒曉秀(化名)告訴紫牛新聞記者,她母親與吳永平的婚姻僅持續兩年,期間吳永平以非法手段偷偷轉移母親的財產,并且多次對她們母女發出死亡威脅。高寒最終又給了吳永平4萬元,兩人離婚。然而,就在離婚手續辦完那天晚上,高寒慘遭殺害。母親死后,曉秀度日如年,她對死緩判決無法接受。黃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對被告人吳永平的量刑畸輕,已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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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院判決
被告人多次公開發出死亡威脅
這一案件于2025年12月12日在黃石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26年2月12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而被害人高寒是在2007年被殺。
高寒的二女兒曉秀告訴記者,她父親去世后,母親帶著兩個女兒艱難謀生,開了一家小理發店。
2005年6月,高寒經人介紹,與摩的司機吳永平結婚。家中經濟都是靠高寒支持,吳永平沒有穩定收入。
曉秀說,高寒后來發現吳永平有出軌嫌疑,還出現家暴行為,就提出離婚。
吳永平聲稱,離婚必須分割高寒買地皮建起的房產。此后他們頻繁爭吵,吳永平多次威脅要殺害她。“他曾經囂張地對我的姨媽說,如果離婚,就把我媽殺死,他在鎮上是這樣散布威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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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永平為偷轉房產開具的假單身證明
之后,吳永平私下將房產證資料拿去涂改,并且辦理了假單身證明,把房產轉移到自己名下,而且把他死去的前妻和他兒子的名字也寫上。
2007年5月,高寒突然要求正在讀初二的曉秀離開家門。“她沒有任何預警地終止了我的學業,讓我馬上離開這個家,把我送到在武漢打工的姐姐那里。我母親沒有告訴我為什么,但她實際上擔心吳永平會對我進行傷害。”
當時曉秀才13歲,姐姐才15歲。她經歷了很長一段沒有飯吃、沒新衣服穿的日子,每天餓著肚子,經歷了很久,才到一家店當學徒,做著最臟最累的活。
高寒把她送走三個月,就在2007年8月31日被殺,時年3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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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高寒生前照片
第二天,店員發現高寒遲遲沒來店里,就去她家找,發現門上著鎖,電話也打不通,后來打開屋門發現,室內有大量血跡。
死者身上多處傷痕頸動脈被割斷
法院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07年8月31日上午,吳永平與高寒到大冶市民政局協議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共同住房價值8萬元,歸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4萬元,家中其他財產全部歸女方。辦理離婚登記后,被告人吳永平當場收到高寒支付的現金4萬元。當天晚上10時許,高寒回到家中,與正在收拾衣物的吳永平發生激烈爭吵,吳永平用扳手擊打高寒的頭部,并用雙手掐高寒頸部,持水果刀捅刺高寒頸部,致高寒死亡。當晚,吳永平駕駛摩托車將高寒尸體運至大冶市保安鎮黃海村牛山煤礦廢棄礦洞內丟棄。次日凌晨,吳永平到母親家中,告知殺害高寒之事后逃往外地藏匿。
2007年9月2日,高寒姐姐以妹妹高寒和吳永平失蹤,且二人家中發現血跡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當日對案發現場進行現場勘驗檢查,現場查獲粘附血跡的扳手一把,現場窗戶夾縫及下方墻面、地面遺留淡血漬。同年11月9日,高寒的尸體在大冶市保安鎮黃海村牛山煤礦廢棄礦洞內被發現,因尸體高度腐敗,頸部軟組織、內臟器官溶解消失。
公安機關的死亡分析意見書顯示:死者高寒應系機械性損傷死亡,不能排除機械性窒息死亡。
曉秀說,母親的遺體上有多處傷痕,頸動脈還被割斷,極為悲慘。
公安機關多次通緝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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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寒遇害前寫下的遺書
高寒遇害后,在她的衣服中發現了預先寫好的遺囑,內容是將遺產歸于兩個女兒所有。落款為高寒,并注明“絕筆”字樣,日期就在她遇害前的6月份。顯然,她已經預感到會遭毒手。
她和姐姐事后整理家中物品,前往房產局查詢房產證,發現房產已被吳永平轉走。直到多年后,經過多次法律斗爭,才拿回這套房產。
她為了給母親報仇雪恨,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曉秀雖然打工收入微薄,但慢慢積攢資金,追查兇手的下落。
她后來了解到,吳永平實際上并沒有躲藏太遠,17年間還不時回家。
公安機關一直沒有放棄。黃石市公安局2019年曾發布網上追逃人員名單,排在第一期第一名的就是吳永平。湖北省公安廳在2021年曾經懸賞通緝十名重大命案在逃人員,吳永平也在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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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對吳永平發出的通緝令
2024年8月19日吳永平在河南被公安機關抓獲。
聽到這個消息,曉秀感覺就像做夢一般,“當時我正在睡覺,聽到消息突然在床上跳了起來。但激動過后,心情變得平靜,因為這個結果并不意外,是他應有的歸宿。”
她拒絕接受任何賠償,只希望判處兇手死刑。
供述作案后翻供稱死者自殺
一審判決書顯示,吳永平在剛落網時供述:“當天晚上高寒回到家后,看到我因為收拾自己的東西將她的衣物也翻動了,又與我發生爭吵。兩人相互扭打過程中,我推倒高寒,她后腦勺撞到墻壁上,我又從地上拿起一個扳手朝著高寒的后腦勺揮打了一下,將扳手丟到地上,高寒轉身抓我下體,疼痛之下我用雙手掐高寒的脖子讓她松手,高寒一直沒有松手。之后,我左手抓住高寒的頭發,用右手拿起了床頭柜上面放著的水果刀朝高寒的脖子處插了一刀,血就從高寒脖子、喉嚨處往身上流,牙齒上面也有血,隨后高寒就倒在地上,血從她脖子處流到地上,還滲到放在地上的棉被上面。我當時想如果救活高寒,擔心她會報復我,所以我最后就沒選擇救高寒。我在旁邊等待了大概十多分鐘,看到高寒整個人都沒有了生息,倒在地上一動不動。當時,我認為高寒應該死了,在家里死亡不吉利,就想將她拋尸到我平時經常路過的黃海村公路旁的廢棄礦洞。我將高寒用尼龍繩子綁在我的身后,固定在摩托車后座上,騎車前往黃海村公路旁的廢棄礦洞。我將高寒拉到礦洞里面二三十米左右的一個拐角堵死的地方,將高寒面部朝上平放在礦洞里的拐角處,用礦洞里面的玉米桿子將高寒的身體掩蓋住。”
然而,吳永平又在2025年2月13日翻供,稱當時只記得兩人互相打對方,但是都沒拿東西,是赤手空拳打的,“結束后高寒說她不想活了。我就去上廁所,等幾分鐘后回到房間,看到高寒躺在地上的棉絮上,脖子處有個傷口在流血,棉絮上還有把水果刀,應該是高寒割了自己脖子一刀。”
檢方在庭審中公布了大量人證物證,均經當庭質證,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吳永平提出被害人系自殺的辯解不符合常理且無證據支持。他到案后多次供述用扳手擊打高寒頭部,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頸部,血流到地面,事后使用拖把清理地面,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照片中墻面、地面遺留血漬、被害人尸體檢驗頭部受傷的情況相符。吳永平供述被害人高寒倒地后,其未積極采取施救措施,并將高寒棄至廢棄礦井,與拋尸現場的勘驗檢查筆錄和吳永平現場指認筆錄一致,而殺人后潛逃,有其母親的證言予以證實。故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均不成立。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永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但法院又指出,本案系婚姻矛盾糾紛引發,在量刑時酌情考量,對辯護人提出的該部分辯護意見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決被告人吳永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檢察院提起抗訴:量刑畸輕
2月25日,曉秀從法院處了解到,未收到被告人吳永平的上訴。
曉秀說,宣判的時候她在法庭上看到,吳永平聽到死緩判決后,表情明顯松了一口氣。
然而對于這個判決,她們姐妹難以接受。曉秀說,吳永平曾經多次公開表達過想殺害母親高寒的圖謀,而且作案時兩人已經離婚,婚姻關系已不存在。
在法庭上,吳永平還是那一套高寒自己殺自己的說辭,聲稱只是去上個廁所,回來她就死了。沒有承認作案,更沒有道歉。
黃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永平的量刑畸輕,已于2月13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并列出3點理由:
1.本案被害人高寒沒有明顯過錯,對矛盾激化無直接責任。
2.被告人吳永平與被害人高寒已于案發前離婚,解除了婚姻關系。
3.被告人吳永平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殺人后拋尸,潛逃多年才被抓獲歸案,且拒不認罪悔罪,沒有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毫無悔罪表現,無任何從輕從寬情節。綜上所述,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宋世鋒
校對 朱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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