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肇事者就構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269號指導性案例顯示,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即使肇事者負事故全部責任,也不構成犯罪。
這個案例的基本案情是這樣的,劉某江駕駛無號牌電動正三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孫某平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載被害人李某坤同向行駛。孫某平在超越劉某江時剛好遇到對向駛來一輛卡車,孫某平緊急右打方向,與劉某江的車輛發生剮蹭,導致李某坤從后座摔下受傷并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劉某江在現場短暫停留后駕車逃逸。
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關于事故發生原因。孫某平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在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未戴安全頭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較大。劉某江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駛出道路時未確保安全、未戴安全頭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較小。李某坤乘坐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較小。2.關于責任認定。劉某江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駛出道路時未確保安全、未戴安全頭盔、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認定劉某江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平、李某坤無責任。
盡管劉某江被認定負事故全責,但是邢臺市任澤區人民法院依然判決被告人劉某江無罪。
理由也很簡單,劉某江之所以被認定負事故全責,是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這是一條特別規定,是為了便于查明事故發生原因,盡可能救濟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設立的。根據這條特別規定認定當事人負交通事故全責,不代表當事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有較大過錯。事實上,交警部門也已經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認定劉某江逃逸前的交通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其過錯程度較小。劉某江的逃逸行為并非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也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情節,所以法院判決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雖然交通肇事逃逸后被認定負全責也可能無罪,但是還是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如果因逃逸而致人死亡,到時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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