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4日,如皋市吳窯鎮本土企業江蘇江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如皋市高級技工學校產教融合培訓大樓報告廳裝修項目,中標金額283萬元。該項目為政府采購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招標公告明確要求供應商需滿足《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且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等材料。失信行為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履行情況為 “全部未履行”,上述記錄截至2026年1月12日本項目評審開啟當日,未在信用中國平臺顯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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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26年2月18日,有網友 “誠信啄木鳥” 爆料:江蘇江中集團有限公司盡管處于 “失信被執行人” 狀態,卻依然參與了財政資金支持的政府采購招投標工程,并成功中標。
根據信用中國(https://www.creditchina.gov.cn/)2026年2月18 日查詢結果,江蘇江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多條失信被執行人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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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大條第三小條明確規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供應商信用記錄進行甄別,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信用記錄查詢,聯合體成員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視同聯合體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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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企業
江蘇江中集團有限公司
為何能通過該政府采購項目的資格審查并成功中標?
相關采購人與代理機構是否履行了
供應商信用記錄甄別義務?
亟待如皋市財政部門等監管機構介入核查
給出公開答復。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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