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躺在ICU病房里奄奄一息的老人,用最后一絲力氣按下手印,將3000萬遺產全給了二婚妻子。他30年未聯系的大兒子沖進醫院:“這手印是偽造的!我爸早就不清醒了!”——你相信誰?
2022年深秋,某醫院ICU病房外,爆發了這樣一幕:一個中年男人試圖沖進病房,被一名女子死死攔住。“你憑什么不讓我進去?那是我爸!我要見他最后一面!”“他現在很虛弱,醫生說了需要絕對安靜,你不能進去。”拉扯中,病房門開了條縫——病床上,一位枯瘦的老人勉強睜著眼,旁邊站著兩名公證人員、一位律師,還有位女子手持攝像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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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小時后,老人安詳離世。而一場席卷整個家庭的遺產風暴,才剛剛開始。顧有錢老人去世后的第三天,一份經過公證的遺囑被正式公開。內容簡潔而決絕:“本人顧有錢,意識清醒,自愿將名下所有財產,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房產、公司股權等,全部歸我的現任妻子李靜一人繼承。”而那個被攔在門外的男人,老人的親生兒子顧明,一分錢也沒分到。
據初步估算,這些財產總值約3000萬元人民幣。這份遺囑的訂立過程,成為了后續所有爭議的焦點:當時老人因晚期肺癌和多器官衰竭,已處于病危狀態,手部肌肉嚴重萎縮,無法握筆。于是在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一名代書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由律師宣讀遺囑內容,老人按手印確認,全程錄音錄像。
從法律形式看,這完全符合《民法典》關于“代書遺囑”的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明確: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關鍵點在于:法律允許無法簽名的遺囑人“以按手印等方式代替簽名”。但問題恰恰出在這里:一個依賴呼吸機維持生命、靠鎮痛藥物緩解痛苦的臨終病人,他的意識狀態是否真的足以理解并決定如此巨額的財產分配?
法庭上,顧明情緒激動:“這份遺囑絕對是偽造的!我爸在ICU住了三個月,早就神志不清了!他們就是趁他病重無力反抗,抓著他的手按了手印!”他堅持認為,父親所有財產雖然是與李靜結婚后積累的,但自己作為生物學上的兒子,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理應獲得應得份額。
顧明的律師則從情感角度發起攻勢:“我的當事人與父親之間確實存在長期的感情疏離,但這主要是歷史原因造成的——三十年前,顧有錢先生與前妻,也就是我的當事人的母親離婚時,幾乎是凈身出戶,當時我的當事人只有十歲。此后父親組建新家庭,對原家庭的關心確實有限。但血緣關系是無法割斷的,法定的繼承權利也不應該因為感情親疏而被完全剝奪。”
李靜的律師則反擊:“顧有錢先生與前妻離婚后,幾乎是從零開始創業。是我的當事人李靜女士陪著他擺過地攤、睡過倉庫、經歷過無數次生意失敗,才共同積累了這份家業。而原告顧明先生,在他父親創業最艱難的十年在哪里?在他父親生病臥床的三年里,又來看過幾次?現在人剛走,他就來主張權利,這難道不是赤裸裸的搶錢嗎?”
庭審階段,雙方律師展開法理博弈:顧明方主張:遺囑形式有瑕疵,無法證明是老人真實意愿,應按法定繼承處理,自己作為兒子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李靜方主張:遺囑符合代書遺囑形式要件,且有音像證據,應屬有效;退一步講,即便按法定繼承,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顧明長期未盡贍養義務,應少分或不分。
調解階段,上演了一場赤裸裸的“遺產談判”:顧明開場就說:“800萬,一分不能少。”李靜律師冷笑:“你父親生病時,但凡你多來幾次,他會一分不給你嗎?”“這是我的合法權利!”李靜律師拋出一張牌:“你現在住的房子,還是你父親婚前的宅基地上蓋的吧?如果我們堅持,可以要求返還。”顧明態度軟了:“那……500萬?”幾輪拉鋸后,最終以300萬達成調解。
法律鼓勵“權利義務對等”。長期疏于贍養,甚至在老人生病期間鮮少探望的子女,在繼承份額上必然受限。這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民法典》白紙黑字的規定。法律上的“少分或不分”遺產,是對不盡孝者的直接懲戒。親情經不起算計,更經不起漠視。
老人顧有錢用最后一個手印,表達了對陪伴自己創業持家數十年的妻子的最終托付,或許也包含了對疏遠大兒子的一種無聲回應。而顧明用一場訴訟,換來了自己口中“應得的權利”,卻也永遠失去了在父親臨終前說一句道歉或道別的機會。
ICU里那個手印,到底值不值3000萬?從法律上講,如果程序嚴謹、意思真實,它值。但從親情上講,老人真正想留下的,或許根本不是那串數字,而是誰在他最需要的時候,握住了他無力簽字的手。遺囑能決定錢去哪兒,但決定不了愛在哪兒。別等到ICU才想起安排身后事,也別等到遺產到手才想起自己本是兒子。親情這場考試,答案永遠寫在父母生前的每一個尋常日子里,而不是去世后的遺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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