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名女子因和丈夫吵架心情郁悶,竟然約了之前只在酒吧見過一次的男網友去酒店開房喝酒。結果酒過三巡,男子“想歪了”,從背后抱住女子欲行不軌。女子奮力掙脫后報警,男子卻大呼冤枉,稱:“是她主動約我來酒店的,這就是暗示!”那么問題來了:女子主動約去酒店,是不是就等于同意發生關系?法律到底怎么認定這種行為?本文帶你一探究竟。
一、酒后的“誤會”?還是蓄意的侵犯?
大家好,今天咱們來聊一樁發生在重慶的事兒,聽完你肯定會覺得又唏噓又值得警惕。
事情是這樣的,重慶女子小張(化名)平時愛交朋友,也好喝兩口。一次偶然的機會,她在酒吧認識了一個挺能喝的男人,倆人喝到凌晨,加了微信,然后就各回各家了。本來這事兒也就翻篇了,結果沒過幾天,小張因為這事兒跟老公大吵一架,心里那叫一個憋屈。
人在郁悶的時候,總會想找個出口。小張沒找閨蜜,反而第一時間想到了那個一面之緣的酒友。她發了個微信,對方也是秒回。倆人一合計,可能是覺得外面酒吧太吵,竟然做出了一個很大膽的決定——直接去酒店開個房,接著喝!
孤男寡女,深更半夜,共處一室,這氣氛本來就微妙。喝著喝著,男子估計是酒勁上來了,腦子也歪了,他覺得:“這大半夜的你約我來酒店,不就是那點事兒嗎?這是在給我發信號啊!”于是,他趁著酒興,突然從背后一把抱住小張,就想霸王硬上弓。
好在,小張雖然愛喝,但腦子還算清醒。她嚇得酒醒了一半,連踢帶打,拼命掙脫,最后打開房門沖了出去。跑到前臺,她第一件事就是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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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不是所有“同意喝酒”,都是“同意發生關系”
男子很快被抓獲,面對辦案人員,他還一臉委屈,反復辯解:“我們這是你情我愿的,她發酒瘋呢!她不同意能跟我來酒店開房?”這話聽起來,好像還有那么點“道理”?別急,咱們用法律來拆解一下他的狡辯。
第一,違背婦女意志,說“不”就是“不”!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的核心就在于四個字:違背意志 。只要女方在發生關系的那一刻是不愿意的,哪怕之前她跟你喝過酒、唱過歌、開過房,只要她說了“不行”、“不要”,并且有掙扎、反抗的行為,你再強行來,那就是違法 。
在本案中,女子掙脫后立刻跑出去報警,這一系列行為就是最有力的證據,表明她并不同意發生關系 。辦案機關也明確表態:只要婦女提出“不行”,所有的強制行為都足以被定罪。
第二,酒店開房=同意發生關系?這是最大的誤解。
很多網友可能會說:“這女的也是,這不是給自己找麻煩嗎?”確實,從情理上講,女子的行為非常危險,也容易引起誤會。但是,法律不能靠“猜”,也不能靠“誤會”。
法律保護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權。去酒店喝酒,是一種社交行為;同意發生性關系,是另一種法律行為。兩者之間不能簡單劃等號。這就好比我去你家吃飯,不代表我就同意把房子送給你。所以,男子的那句“她約我來酒店就是暗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
第三,事后狡辯“耍酒瘋”,可能涉嫌誣告?
更可氣的是,男子被抓后,為了脫罪,反咬一口說女子在“耍酒瘋”,想以此證明女子精神不穩定、說話不可信。這種行為極其惡劣。雖然在具體案件中,這種推脫責任的說辭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需要看其是否捏造了足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事實 。但至少,這種“惡人先告狀”的態度,在司法機關量刑時,絕對不是一個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
最終,該男子因涉嫌強奸未遂被依法刑事控制。
結論
這起事件在網上曝光后,引發了激烈的討論。
有網友怒斥男子:“精蟲上腦就別拿喝酒當借口,只要人家不愿意,你就得進去!”
也有網友替女子捏把汗:“這也太心大了,跟一個不熟的男人去酒店喝酒,這不就是把羊往狼嘴里送嗎?”
那么,針對這件事,屏幕前的你怎么看?
你覺得是女子的行為太過隨意,給了男子可乘之機?還是男子的行為太過惡劣,必須嚴懲?
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咱們一起聊聊這“酒”背后的法律與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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