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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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并購實務中,凈資產收購與吸收合并是兩種高頻交易模式,但很多企業經營者、投資者容易將二者混淆。
那么,凈資產收購構成企業吸收合并嗎,收購方是否要承擔約定外債務?
最高院在《深圳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凈資產收購并非企業吸收合并,收購方不用承擔約定外的債務。
本案審查的重點問題為,申訴人關于變更某某銀行為(2013)深中法執恢字第183、184號案件被執行人的理由是否成立。
首先,本院作出的已經生效的(2006)民二終字第8號民事判決查明并認定:“2000年5月8日,某某銀行通過訂立《收購合同》取得了湖南某某公司及鄧東元等95名個人所擁有的某某信用社全部財產。該《收購合同》約定某某銀行接受某某信用社的全部權益,愿意以所附審計報告為依據接收某某信用社的債權債務,對審計報告之外出現的或有負債,全部由湖南某某公司和鄧東元等95名個人股東負責承擔。上述約定是簽約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簽約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該資產收購行為屬于購買凈資產式兼并性質,某某銀行向某某信用社原股東湖南某某公司和鄧東元等95名個人股東支付了190.75萬元對價。由于收購合同對遺漏債務作出了特別約定,說明某某銀行收購的資產僅為審計報告所列的資產,對審計報告列表以外的資產如或有資產和遺漏債務,應當由某某信用社原股東繼續承擔。”由此,本院生效判決已經確認2000年某某銀行對某某信用社的資產收購行為屬于購買凈資產式兼并性質,且明確了審計報告列表以外的資產如或有資產和遺漏債務,應當由某某信用社原股東繼續承擔。故,某某銀行以審計報告為依據接收某某信用社的債權債務,并非企業吸收合并,不承擔審計報告外的債務。
其次,某某信用社與某某銀行簽訂收購協議,不僅明確審計報告之外出現的或有負債由原股東承擔,且之后又另行成立清算組進行了清算,清算后完成了企業注銷登記,由此也難以認定某某信用社系被某某銀行吸收合并。
因此,申訴人關于某某銀行吸收合并某某信用社,應當承繼某某信用社全部債務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周軍律師提醒,凈資產收購,又稱“購買凈資產式兼并”,本質是一種資產買賣行為,而非企業合并,被收購方的法人資格不一定注銷,雙方仍是相互獨立的法律主體,因此,收購方并不承擔被吸收企業債務。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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