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鄭陽)2025年3月,福建一老太太騎自行車拐彎時摔倒,兩名初中女生騎電動車經過幫忙將她扶起,老太太稱是被嚇摔倒的,女生被交警定為次責,面臨22萬元索賠。此事經媒體報道引發廣泛關注。老太太是怎么摔倒的,目前尚需進一步認定,以回應女生家長的疑問以及公眾關切。據悉,目前摔倒老人的索賠起訴已被法院受理,將于2月26日上午在靈川法庭開庭審理。也有網友提出疑問,如果兩名初中生不滿16歲,騎電動自行車是違反交通法規的,而這是否為被交警定為次責的原因?
2月20日,現代快報記者采訪了江蘇法德東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心雨。她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當前,初中生是否年滿16歲尚未可知,但就算不滿16歲,騎行違規不等于民事侵權,交警定責主要還是應當看該行為與老人摔倒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尹心雨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的依據是相應的行政法規,運用的歸責原則具有特殊性,與民事訴訟中關于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尹心雨說,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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