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刑與無期徒刑”這兩個實質上可能的選擇中,一審法院的判斷是后者。審判部得出的結論是,鑒于其主導了“12·3內亂”,并由此“造成了無法估量的社會損失與成本”,有必要予以嚴懲。但考慮到前總統尹錫悅在戒嚴期間最大限度地克制了物理力行使,未發生大規模流血事件等因素,最終未選擇法定最高刑。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議25部(部長法官 池貴淵)于19日在前總統尹錫悅內亂頭目等嫌疑案件的一審中,將12·3非法戒嚴定性為內亂,并斥責道:“(前總統尹錫悅)難以否認其懷有阻礙或癱瘓國會活動,使國會在相當長時間內無法正常行使職能的目的。” 審判部認為,前總統尹錫悅公訴事實中包含的宣布緊急戒嚴、封鎖國會、組建及運營主要政治人物逮捕組等一系列行為,其本身均構成暴動行為。
審判部繼而強調,12·3內亂“從根本上損害了核心價值”,嚴懲不可避免。并表示:“(前總統尹錫悅等人)無視合法程序,通過暴力手段使國會行使權能成為不可能……應受譴責之處甚大。” 審判部指出,大部分犯罪屬于“結果犯”,而內亂罪則是只要發生危害危險即告成立的“危險犯”,并強調“(內亂罪的)危險性波及國家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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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部駁斥了“總統不能成為內亂主體”的前總統尹錫悅方主張,并引用了英格蘭國王查理一世的審判案例。查理一世因與英國議會在征稅問題上發生沖突,試圖解散議會,后以叛國罪被起訴并判處死刑。當時英格蘭法院判定“以國民的名義”國王亦可因叛國罪受罰。審判部表示:“審視該判決,可知其明確承認了國王對國家犯下叛國罪的事實”,并稱“綜合此類歷史沿革、他國憲法規定、判例等,足以知曉總統可能犯下以國憲紊亂為目的的內亂罪之情由。”
審判部還強調,前總統尹錫悅等人犯下的12·3內亂同樣在國內外造成了巨大損害。這是因為非法戒嚴動用了軍隊和警察,導致其政治中立性嚴重受損,部分人員長期接受調查和審判,承受痛苦。審判部亦指出,國際社會中韓國的政治地位與對外信譽大幅下降。審判部表示:“緊急戒嚴導致了巨大的社會成本,但在該部分上難以看到其表露歉意之意”,指出了前總統尹錫悅毫無反省的態度。
盡管如此,審判部未采納內亂·外患特別檢察組求處的死刑,而選擇了無期徒刑。這是因為雖然充分認定了犯罪行為的危險性,但并未實際導致大規模流血事件等結果。審判部指出:“可見(前總統尹錫悅)存在盡可能克制物理力行使的情形。幾乎找不到使用實彈或直接行使物理力、暴力的例子”,“大部分計劃均以失敗告終。” 審判部亦提及,“(前總統尹錫悅)在本案犯罪前無任何犯罪前科,長期擔任公職”,“現年65歲,屬相對高齡”,這也是排除最高刑的理由之一。
根據大法院判例,死刑判決僅在責任的輕重、刑罰目的衡量下,存在任何人皆認可為正當的特別情形時才被允許。在前總統全斗煥內亂首魁等嫌疑的審判中判處死刑的一審審判部,其主要依據是他批準向平民開槍,造成了大量傷亡。
被視為核心證據的“盧相沅筆記”未獲可信性認定,似乎也影響了判決結果。特檢曾依據在前國軍情報司令官盧相沅住所發現的筆記內容,懷疑盧前司令官與前總統尹錫悅、前國防部長官金容炫等人自2023年10月以前便開始謀劃戒嚴。并曾根據筆記內容變更本案起訴狀。
但審判部劃清了界限:“(筆記的)撰寫時間無法準確知曉,內容粗糙,且鑒于保管方式等,難以認定其中記載了如此重要的事項。” 并得出結論稱:“審視緊急戒嚴后采取的各項措施,認為其長期蓄意宣布緊急戒嚴則準備過于草率,且使國會癱瘓后的計劃等,也找不到相關證據、資料或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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