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案例1:一人股東金蟬脫殼“躲貓貓”,注銷公司仍需擔責
——王某等人訴溫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案例2:總包單位違法分包需擔責,農民工工資有保障
——曾某與某建設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3:“換馬甲”不等于逃責任,混同用工應共擔責任
——王某與某零部件公司、某緊固件公司、朱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案例4:適用小額訴訟快審快結,提升勞動者維權實效
——萬某等與某科技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5:法院“支付令”解薪愁,構建勞動者維權“快車道”
——盧某與某企業(yè)管理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案例6:依法裁定先予執(zhí)行,實現欠薪糾紛“提前救濟”
——章某與某科技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7:“破產預警+預重整引導”源頭預防欠薪糾紛
——某電子科技公司預重整案
案例8:示范性裁判縮短破產企業(yè)職工維權周期
——徐某等與某食品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案例9:強化行政執(zhí)法與非訴執(zhí)行銜接,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吳中區(qū)人社局申請執(zhí)行行政處理決定案
案例10:包工頭逃匿拒付勞動報酬,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郭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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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一人股東金蟬脫殼“躲貓貓”,注銷公司仍需擔責——王某等人訴溫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間,王某、阿某、任某等三名勞動者受雇于某傳媒公司從事網絡主播工作,約定每月工資6000元。傳媒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成立,溫某是傳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一人股東。傳媒公司于2024年8月停止經營并拖欠王某、阿某、任某2024年7、8月勞動報酬。王某等人經仲裁后訴至法院。溫某參與法院前期庭審,后為逃避欠薪債務,在案件審結前于2025年1月21日注銷傳媒公司,并采取拒接法院及勞動者電話等方式阻礙訴訟進程。經法院釋明,王某、阿某、任某變更溫某為本案被告。
處理結果
姑蘇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阿某、任某為傳媒公司提供勞動,傳媒公司理應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結合工資支付記錄、微信記錄及當事人陳述意見,可以確定勞動者月工資標準為6000元。傳媒公司未經清算即由溫某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溫某作為傳媒公司一人股東,應當就傳媒公司結欠勞動者的工資承擔支付義務,故判決溫某向王某、阿某、任某分別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上述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勞動報酬關系勞動者最基本的生存權益,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一人股東在公司經營不善的情況下,企圖通過虛假清算、注銷公司、消極應訴等“金蟬脫殼”“躲貓貓”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有違誠信原則,也無法產生法律上的規(guī)避效果。本案裁判對用人單位企圖利用“注銷避債”的逃債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不僅公正高效地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引導用人單位恪守誠信,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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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總包單位違法分包需擔責,農民工工資有保障——曾某與某建設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建設公司作為總承包方承建某工程項目,后將案涉項目的木工勞務部分分包給個人譚某,約定按照工程量結算款項。后譚某招用曾某在該工地提供木工勞務,并將曾某錄入建筑業(yè)從業(yè)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在工程施工期間,建設公司等主體向曾某支付農民工工資12700元,尚有部分工資未支付。曾某起訴要求建設公司支付拖欠工資17200元。建設公司稱案涉工程款基本發(fā)放完畢,曾某是為譚某個人提供勞務,曾某主張的工資標準亦高于同班組人員,故拒絕向曾某支付剩余工資。
處理結果
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6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fā)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本案總包單位建設公司將木工勞務工程分包給譚某個人,在譚某拖欠曾某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下,建設公司作為違法分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經嚴格審查曾某工資具體數額后,判決建設公司支付曾某工資13300元,由建設公司清償后另行向譚某追償。建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法律明確禁止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實踐中,有的承包人為了規(guī)避直接用工的勞動法義務,將其承包的業(yè)務分包給此類主體,而此類主體往往沒有足夠的能力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加強對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取工資的保障力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對工程建設領域欠薪作出特別規(guī)定。本案裁判對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在個人承包方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下,判令總承包單位承擔清償責任,不僅有力地保障了農民工工資權益,也有利于健全和規(guī)范建筑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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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換馬甲”不等于逃責任,混同用工應共擔責任——王某與某零部件公司、某緊固件公司、朱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基本案情
朱某系某零部件公司、某緊固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7年5月前亦系某機電設備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自2013年7月起受朱某聘用、管理,由朱某指派至機電設備公司、零部件公司、緊固件公司提供勞動。2013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間,王某與機電設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間,王某與緊固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20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間,王某與零部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零部件公司、緊固件公司均存在向王某支付工資的行為。2020年起,朱某及零部件公司、緊固件公司拖欠工資。王某起訴要求朱某及零部件公司、緊固件公司支付勞動報酬。
處理結果
昆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欠薪期間,王某受零部件公司、緊固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朱某指派為兩公司提供勞動,工資由零部件公司、緊固件公司共同發(fā)放,綜合上述事實可以認定零部件公司、緊固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行為,對王某主張零部件公司、緊固件公司共同支付勞動報酬的請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關聯企業(yè)利用混同用工來模糊法律關系,在發(fā)生爭議后相互推諉,逃避法律責任的現象時有發(fā)生,這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從人員管理、工作內容、工資發(fā)放等多個維度進行綜合判斷,支持勞動者要求混同用工的關聯企業(yè)共同承擔工資支付義務的請求,依法糾正用人單位借混同用工規(guī)避義務等違法行為,有利于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引導用人單位規(guī)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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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適用小額訴訟快審快結,提升勞動者維權實效——萬某等與某科技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萬某等23名勞動者均系某科技公司員工。科技公司自2024年10月起拖欠勞動者工資,且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2025年1月,23名勞動者以科技公司欠薪及未繳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申請勞動仲裁。經勞動仲裁委通知,科技公司未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活動。勞動仲裁委經審查勞動者提交的證據后依法作出裁決,由科技公司支付萬某等23名勞動者拖欠工資225162.50元及經濟補償。收到仲裁裁決后,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結果
吳江法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對該系列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審理中,承辦法官發(fā)現,科技公司仲裁階段故意不到庭,訴訟中也未提交反駁證據,故向科技公司釋明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的法律規(guī)定,明確該公司拖延履行的目的不能實現,督促公司主動履行工資支付責任。后科技公司當庭申請撤回起訴,法院依法裁定準許撤訴。
典型意義
小額訴訟程序具有方便快捷、低成本、一次性終局解紛的制度特點。在欠薪案件中,加強小額訴訟程序適用工作,能優(yōu)化公正高效審理效能,積極滿足人民群眾高效便捷解紛的司法需求。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通過精準識別當事人訴訟目的、主動釋明法律風險,實現“高效止爭、實質維權”,顯著降低勞動者維權的時間成本與經濟負擔,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高效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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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法院“支付令”解薪愁,構建勞動者維權“快車道”——盧某與某企業(yè)管理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日,盧某入職某企業(yè)管理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盧某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勞動義務。企業(yè)管理公司欠付盧某2024年10月、11月工資合計102723.61元,書面承諾于2025年1月31日前支付。盧某多次催促企業(yè)管理公司支付,但企業(yè)管理公司均未支付。盧某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企業(yè)管理公司給付盧某2024年10月、11月工資。
處理結果
園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企業(yè)管理公司因欠付盧某2024年10月、11月工資出具欠薪承諾書,承諾于2025年1月31日前支付但未支付。盧某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經審查盧某的勞動報酬債權明確、合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guī)定。企業(yè)管理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清償債務,亦未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盧某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目前,盧某2024年10月、11月工資已經執(zhí)行到位。
典型意義
法律規(guī)定督促程序的目的是簡化程序,盡快穩(wěn)定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而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的欠薪爭議,在人民法院應勞動者要求作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命令后,用人單位既沒有履行支付義務,也沒有提出異議的,勞動者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本案強化支付令在欠薪爭議中的適用,發(fā)揮了督促程序簡便迅速的優(yōu)勢,及時高效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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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依法裁定先予執(zhí)行,實現欠薪糾紛“提前救濟”——章某與某科技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章某自2024年2月起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每月由科技公司通過微信轉賬向章某支付工資。因科技公司未按時支付工資39133元,章某提出與科技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章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拖欠工資39133元、經濟補償、高溫費等。仲裁裁決后,章某、科技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結果
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章某、科技公司對欠付勞動報酬39133元無異議應予確認,另判決支持章某經濟補償、高溫費等訴訟請求。科技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章某在上訴期間對無爭議的工資39133元提出先予執(zhí)行申請。經審查,章某確實存在生活困難、亟需支付醫(yī)療費的情況,吳江法院裁定科技公司先行給付章某拖欠工資39133元。后二審法院經對雙方存在爭議部分審查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先予執(zhí)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作出前,為了解決權利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急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裁定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實施某種行為的訴訟制度。勞動報酬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及其供養(yǎng)家屬的生活,出于對勞動者維持生活所需的考慮,在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中,若勞動者存在嚴重經濟困難或者其他急迫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執(zhí)行。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勞動者申請,對雙方無爭議勞動報酬部分依法及時裁定先予執(zhí)行,使勞動者及時收到勞動報酬,緩解了勞動者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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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破產預警+預重整引導”源頭預防欠薪糾紛——某電子科技公司預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電子科技公司的年度營業(yè)額曾超2億元,經營狀況良好,后因盲目擴大規(guī)模導致流動資金周轉失靈,大量拖欠供應商貨款,員工的工資權益也面臨侵害風險。部分供應商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該公司財產被依法查封。
處理結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下設的企業(yè)重整服務中心依托企業(yè)破產預警平臺,精準捕捉到某電子科技公司的經營風險,第一時間開展實地走訪與全面評估,發(fā)現該公司擁有多項專利技術,具備一定發(fā)展?jié)摿Γ杏型炀葍r值,遂建議該公司啟動預重整程序。某電子科技公司經慎重考慮后提出了預重整申請,企業(yè)重整服務中心主動對接昆山市人民法院,在完成預重整管理人指定與備案后,依法申請解除公司銀行賬戶的查封,將現有資金歸集至預重整專用賬戶,并參照破產程序清償債務順位,足額發(fā)放了員工工資,及時化解了欠薪風險。同時,預重整管理人同步啟動投資人招募工作,為企業(yè)恢復生產經營奠定基礎。
典型意義
本案系通過破產預警機制發(fā)現困境企業(yè),引導其進入預重整程序,保障員工工資發(fā)放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電子科技公司陸續(xù)被訴訟和財產保全,無法系統(tǒng)解決包括職工債權在內的各項債務問題。通過預重整程序,歸集企業(yè)資金,先行發(fā)放員工工資,既充分快速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企業(yè)穩(wěn)定經營,也為后續(xù)重整程序奠定了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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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示范性裁判縮短破產企業(yè)職工維權周期——徐某等與某食品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食品公司因經營不善,拖欠工人工資。徐某等勞動者向蘇州市相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食品公司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等。仲裁裁決作出后,食品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起訴。案件審理過程中,食品公司經法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處理結果
考慮到該案涉及人數較多,為妥善解決糾紛,相城法院強化勞動審判部門與破產審判部門協同配合,選取有代表性的案件快審快判。經審理,相城法院作出與仲裁結果一致的生效判決,管理人收到判決后申請撤回全部案件的起訴,均按照仲裁裁決確認職工債權,職工破產債權爭議得到快速化解。其后,相城法院通過涉民生類破產案件綠色通道,加快審理食品公司追收應收賬款、未繳出資等破產衍生訴訟,收回部分款項,短期內快速實現職工破產債權大部分清償。
典型意義
近年來,蘇州法院積極構建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破產、執(zhí)行部門分工明確、有序銜接、高效運行的欠薪案件處理機制,促進欠薪案件合法公正及時解決,保障職工債權高效實現。本案中,人民法院先以示范性裁判的方式,快速解決職工破產債權認定爭議,避免了逐一進行職工破產債權確認訴訟之累。此后,又暢通破產衍生訴訟綠色通道,加大執(zhí)行力度,實現了短期內勞動者債權大部分清償的良好效果,有效維護了破產企業(yè)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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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強化行政執(zhí)法與非訴執(zhí)行銜接,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蘇州市吳中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執(zhí)行行政處理決定案
基本案情
田某以某建筑勞務公司名義承接吳中區(qū)胥口鎮(zhèn)某小區(qū)外墻保溫勞務工程,在該勞務工程中拖欠工人工資。吳中區(qū)胥口鎮(zhèn)建設管理辦公室于2025年1月10日根據田某確認的工資清單,與工人逐一核實,其中7人無法聯系,剩余13人經核實共計拖欠工資200764.2元。吳中區(qū)人社局據此作出蘇吳人社察理字〔2025〕第2號勞動保障監(jiān)察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建筑勞務公司于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清償拖欠的13名工人工資共計200764.2元。建筑勞務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清償義務。吳中區(qū)人社局經書面催告后,建筑勞務公司逾期未履行,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處理結果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吳中區(qū)人社局的執(zhí)行申請符合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法定條件,應予準許,并據此裁定準予強制執(zhí)行吳中區(qū)人社局作出的蘇吳人社察理字〔2025〕第2號勞動保障監(jiān)察行政處理決定。
典型意義
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或違法分包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等行政處理決定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清償義務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及時裁定準予執(zhí)行勞動行政部門對建筑勞務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幫助10余名工人及時解決欠薪難題,實現行政執(zhí)法與非訴執(zhí)行的無縫銜接,有效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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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包工頭逃匿拒付勞動報酬,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郭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郭某承包位于常熟市東南街道某公司車間擴建工程的鋼筋項目,期間采用預發(fā)生活費等方式,拖延支付7名農民工勞動報酬共計13萬余元。郭某將從工程總包單位及分包單位取得的工程款挪用他處,未用于支付勞動報酬,后郭某逃匿無法聯系。常熟市人民政府東南街道辦事處于2024年4月發(fā)出《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支付后,被告人郭某仍不支付。2025年4月11日,被告人郭某經上網追逃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后,被告人郭某如實供述了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事實,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
處理結果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郭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郭某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個別企業(yè)和個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有的通過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對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郭某將從工程總包單位及分包單位取得的工程款用于他處,未向勞動者支付。為了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義務,逃至外地。郭某無視法律規(guī)定,最終受到法律嚴懲。本案通過嚴厲懲處惡意欠薪者,有效維護了農民工及時獲取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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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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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qū)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yōu)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fā)表過多篇專業(yè)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zhí)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zhí)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團隊專業(yè)致力于爭議解決、勞動爭議,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架構規(guī)劃、公司治理、公司合規(guī)、刑事風控以及執(zhí)行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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