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及古代中國,許多人往往會聯想到歷史典籍中所記載的婚姻狀況。其中,尤為引人注目的是,在古代社會,男子常常迎娶年少的女子,十三四歲便出嫁的現象屢見不鮮。在當代人的觀念中,這種現象著實令人費解。然而,深入探究背后的緣由,我們會發現這并非是一段浪漫的佳話,而是受到切實的生存壓力與社會需求所驅動。
相較于現代社會,古代的醫療條件較為落后,戰爭頻繁爆發,人口數量波動劇烈。無論是國家的繁榮昌盛,還是家族的延續傳承,都高度依賴于人口的支撐。男子迎娶年輕的妻子,主要目的在于加速人口的增長,確保家族血脈的穩定延續,同時也受到當時人們對人體生理認知的局限所影響。
我們不能將這些現象簡單地視為陳舊的歷史。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這些因素都是極為現實且不容忽視的。它們深刻地反映了古代社會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生存策略與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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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原因在于,國家政策始終在推動民眾早婚。自春秋戰國迄至明清時期,古代中國戰亂頻仍,每逢戰事,人口數量便大幅銳減。為恢復國力、補充兵源與勞動力,統治者紛紛采取措施鼓勵百姓生育。
越王勾踐時期,曾頒布法令,規定女子若十七歲仍未出嫁,其父母將被處以牢獄之刑。這并非虛言恫嚇,官吏會逐戶查訪,一旦發現違規者,便會將其父母拘押。
秦漢時期,由于長期戰亂,人口急劇減少。漢高祖劉邦為鼓勵早婚,對早婚家庭實行稅收減免政策。官府張貼告示,敦促民眾及時登記。漢惠帝于公元前189年頒布詔令,規定女子在十五歲至三十歲之間未出嫁者,全家需繳納五倍的算賦。稅吏會上門丈量田產,強行征收錢糧,即便家境貧寒,也必須盡快將女兒出嫁。
西晉泰始九年,晉武帝下詔,若女子十七歲仍未出嫁,地方長官有權為其婚配。地方官府會組織集會,強行進行男女匹配,現場鑼鼓響起,新人便需即刻舉行拜堂儀式。
北齊武平七年,官府對十四歲至二十歲尚未出嫁的女子進行清查,將她們集中于省中,并處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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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開元二十二年敕令,女子十三以上可嫁,邊疆戰事多,死傷重,官府派員督促。宋代男十六女十四可婚,實際男多二十女十五到十九,官吏考核人口增幅,鞭策執行。明清康熙帝十一歲大婚,地方仿效,少女十三出嫁成風。
這些政策因為冷兵器時代戰爭頻仍,人口兩年減半,國家需快速補充兵源和勞力。赤壁之戰后,孫劉聯盟需人口恢復,孫權嫁妹也含這層意思。政策一出,男子自然偏好娶年輕少女,早生早養,避開罰款和牢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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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原因,女性壽命短,早生育才能保障家族延續。考古和史料顯示,漢代女性平均壽命二十六歲,唐代二十九歲,明清三十三歲左右。若女子二十歲生子,母親三十五歲去世,孩子十五歲就成孤兒,難獨立耕作或從軍,家族容易斷絕。
相反,十三歲生育,母親三十三歲時孩子二十歲,能扶犁耕田或持矛上陣。農耕社會孩子五歲割草,十歲下田,父母早逝子女需自立,早婚等于提前加勞力。
家族看重血脈,壽命短就得早傳宗接代。早婚讓母親有更多時間見孫輩,家族鏈條不斷。江南大戶規矩,女兒十六不嫁嫁妝加倍,十三嫁出聘禮修祠堂。徽州《溫氏母訓》說早嫁女兒易管教,《禮記》提三年內改造新媳,實際是馴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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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緣由是,受限于當時的醫學認知水平,古人認為十三四歲的少女適宜生育,卻并未意識到其中潛藏的風險。古代醫學典籍《黃帝內經》記載,女子十四歲月經初潮后便具備生育能力,且認為年輕女性身體柔韌性佳,產后恢復迅速。然而,古人缺乏先進的測量工具,未能認識到少女的骨盆尚未發育成熟,在分娩過程中極易引發難產和產道撕裂等問題。傳統醫學方劑往往著重強調女子天癸至則可孕育子嗣,卻忽視了少女產道狹窄這一關鍵因素。
漢唐時期的醫書主要記錄了安胎藥物的使用,而對于難產的預防措施卻鮮有提及。一旦產婦遭遇難產,往往會自責自身不夠勤勉。到了清代,還出現了針對大齡未婚女子征收的“老女稅”,規定女子二十一歲尚未出嫁者需繳納白銀一兩,官府還會對其加以羞辱,以此逼迫女子早婚。
這些因素相互交織、共同作用,促使男子傾向于迎娶低齡少女。盡管每一個因素都源于當時的現實需求,但這種現象卻以犧牲女性的生命健康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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