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瑞安市人民醫院(瑞安市人民醫院醫療服務集團 瑞安市紅十字醫院)使用劣藥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瑞市監處罰〔2026〕185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
瑞安市人民醫院(瑞安市人民醫院醫療服務集團 瑞安市紅十字醫院)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
鄭某某
執法部門
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2026-02-14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當事人購銷上述2瓶過期藥品醫用氧的具體情況如下:1.名稱:醫用氧,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33022663,批號:20240902,生產日期:2024年09月02日,有效期到:2025年09月01日,數量1瓶,于2024年9月10日從溫州市申鹿氣體有限公司購進,購入價格40元/瓶;2.名稱:氧,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33022668,產品批號:20240528,生產日期:20240528,有效期至:20250527,數量1瓶,從永康市章磊氣體有限公司購進,購入價格為20元/瓶。當事人購入上述醫用氧用于手術期間發生病人缺氧的緊急情況時使用。購入后當事人雖對上述醫用氧進行了定期檢查和維護,但未發現已過期事實,直至案發。因當事人未對使用醫用氧進行單獨收費,使用價格無法計算,違法貨值金額按其購入價計算,計違法貨值金額60元。上述醫用氧過期后至案發期間未使用,當事人無違法所得。另查明當事人購進藥品時,未建立購進驗收記錄。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本局認為:一、當事人使用的過期藥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之規定,為劣藥,當事人使用劣藥的行為,違反了該條第一款之規定。二、當事人購進藥品未建立驗收記錄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二款之規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理如下:
一、對當事人使用劣藥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減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過期2瓶醫用氧氣;
2.罰款30000元。
二、對當事人購進藥品未建立驗收記錄的行為,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改正,并通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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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主要違法事實:2025年11月3日至2026年1月13日期間,當事人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
行政處罰的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行政處罰的決定:1。警告;
2。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15日內,需按照處罰決定書列明的繳款方式擇一繳納。
作出行政處罰機關名稱:龍港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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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上次被處罰時間為: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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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龍港舥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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