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烏蘇一男子下班騎電動車回家,突遭兩條田園犬追趕,驚慌之下摔成骨折。起初他自認倒霉,后來得知這兩條狗是有人長期投喂的“半流浪狗”,一怒之下將投喂人告上法庭,索賠13萬元。法院的判決結果出乎很多人意料,也引發了一場關于“愛心”與“責任”的大討論。
新疆烏蘇的范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糟心事,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下班路上的一次“逃亡”,最后會鬧上法庭。
那天傍晚,范先生像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車回家。路過一個生態農莊門口時,突然,兩條田園犬從路邊竄了出來,沖著他就是一頓狂吠追趕。范先生從小就怕狗,這一下更是嚇得魂飛魄散,本能地猛擰油門,想趕緊逃離這個“是非之地”。可越是緊張越容易出錯,驚慌失措中,他連人帶車重重摔在地上,當時就疼得爬不起來了。后經醫院診斷,腿部骨折。
一開始,范先生覺得這就是個意外,那兩條狗看著像流浪狗,只能怪自己倒霉。可后來他一打聽,發現事情沒那么簡單。原來,這兩條狗之所以總在這個農莊附近晃悠,是因為有兩個人——寇某和巴某——長期在這里投喂它們。這一下,范先生不干了,他認為正是這種長期的投喂行為,讓這兩條狗有了“根據地”,才有了追他的“底氣”。于是,他一紙訴狀把寇某和巴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3萬元。
面對起訴,寇某和巴某也是一肚子委屈,辯稱:“我們只是看它們可憐喂點吃的,又不是狗的主人,憑什么要我們賠?這還有天理嗎?”
一、好心投喂,怎么就“喂”出了責任?
這個案子最核心的爭議點就在于:長期投喂流浪動物的人,到底算不算“飼養人”或“管理人”?
很多網友也替寇某和巴某抱不平:“就是隨手喂兩口,咋還喂出責任來了?那我在大街上摔一跤,是不是還得怪路政沒把路修平?”
這話聽起來有幾分道理,但從法律角度看,情況還真不一樣。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要擔責。對于遺棄、逃逸的動物,原飼養人同樣要負責。但問題就出在,這些流浪狗,沒有“原主人”。
然而,當一個人的投喂行為從“偶爾”變成了“長期、固定”,并且讓流浪動物因此聚集、棲息在特定區域時,法律上就可能認定,投喂人和這些動物之間,已經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飼養關系。雖然你沒把它領回家,但你的行為實際上起到了管理和控制的作用,讓這些動物有了依賴,也讓它們對周邊環境構成了持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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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決:事實飼養關系成立,投喂人賠償13萬
在這起案件中,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寇某和巴某的長期投喂行為,已經讓兩條流浪狗產生了食物依賴,并長期滯留在生態農莊附近。這種持續的行為,超出了單純的、臨時的愛心幫助,實際上構成了對這兩條狗的管理和控制,也就是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關系。
既然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關系,那么投喂人就有責任管理和約束這些動物,確保它們不會給他人帶來危險。現在,這兩條狗追趕路人導致范先生受傷,投喂人自然要為其“管理不善”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寇某和巴某共同賠償范先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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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愛心與責任,邊界在哪里?
這個判決結果一出,立刻在網上炸開了鍋。
支持的網友說: “這才是公正的判決!沒有底線的‘愛心’就是偽善。你光喂不管,讓狗聚集在公共區域,就是對公共安全的漠視。如果真想幫它們,就帶回家收養,或者送去救助站,這才是真正的負責。”
反對的網友則擔心: “這以后誰還敢喂流浪貓狗?這不是扼殺善良嗎?那么多流浪動物沒人管,我們普通人能怎么辦?”
其實,這個判決的意義并不在于阻止人們獻愛心,而在于厘清愛心的邊界。它提醒我們,任何行為如果對公共安全構成了潛在的威脅,就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論部分:
對于這個案子,您怎么看?是覺得投喂人“好心辦了壞事”,賠得有點冤?還是認為法院判得好,給那些“只管喂、不管事”的“愛心人士”敲響了警鐘?
如果是您,看到流浪貓狗,會怎么做呢?是“視而不見”,還是“偶爾投喂”,又或者是尋求更妥善的解決方式?歡迎在評論區留下您的看法,咱們一起討論。
來源: 本文素材綜合自網絡媒體報道及司法判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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