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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蛇年的最后一天,感謝各位讀者過去一年的陪伴與支持。
過去一年,很多人持續關注Rush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進展,與其零散回應,不如用已經有結果的案件,做一次直接、清晰的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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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年部分撤銷決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以下數據,來源我本人代理的案件,以及我能夠見到完整法律文書的案件,并不涵蓋全部此類案件,也不代表整體樣本規模。數據分析僅供參考。
1. 行政復議
已出結果6起:確認違法1起,撤銷處罰1起,維持處罰4起。
否定行政行為2起,占33.33%;維持處罰率66.67%;撤銷率16.66%。
更值得關注的是接下來的程序走向。
6起復議案件中,有5起在復議決定作出后繼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占比83.33%,且提起訴訟的主體,100%為被處罰人。
這組數據至少說明一個現實:絕大多數當事人,并未在復議階段止爭息訴。
行政復議制度的設立初衷,在于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化解行政爭議,實現“案結事了”。但從上述樣本來看,復議并未成為終點,而是成為進入訴訟的“前置程序”。
復議未能實質吸納矛盾,反而在相當比例上,延長了爭議路徑,增加了訴訟數量。
2.行政訴訟
已出結果8起,北京4起,天津1起,酒泉1起,廣州1起,貴州1起。
其中撤銷處罰3起,駁回5起,撤銷率37.5%。
程序走向同樣清晰。
8起案件中,有6起進入上訴或申請再審程序,占75%。其中約71%由被處罰人提起,約14%由執法機關提起。
這意味著,絕大多數案件并未在一審階段終結,而是繼續向更高層級延伸,當事人對一審結果的接受度并不高。
37.5%的撤銷率,本身已經說明裁判分歧客觀存在;而超過八成案件繼續上訴,則進一步說明爭議并未在一審得到實質性吸納。
當復議難以止爭,一審亦難以終局,問題或許已不只是個案輸贏,而是規則理解與執法標準之間的深層分歧。
3.律師觀察:復議還是訴訟?
很多客戶在考慮是否爭取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時,都會問同一個問題:是先申請復議,還是直接提起訴訟?
我的答案一直很明確:直接訴訟。
原因并不復雜。
在實踐中,執法機關與復議機關是兩個不同主體。一旦經過復議程序,案件進入訴訟時,往往形成“兩家行政機關”共同應訴的局面。
近期開庭的多起案件中,復議機關普遍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而執法機關通常由法制科人員出庭。
這并不是說誰的能力高低問題,而是訴訟結構發生了變化。
參與主體越多,立場越固定,協調空間越小。
實際庭審體驗是:沒有復議機關參與的案件,無論庭審節奏,還是庭后溝通、協商、調解,整體都相對更順暢。
再從裁判結構看,如果案件已經經過復議,法院若要撤銷處罰,往往意味著同時否定兩家政府機關作出的法律文書。相比單純審查行政處罰行為,其審慎程度、論證成本和制度考量都會更復雜。
當然,法院最終仍會依法裁判,但客觀上,裁判所需面對的結構壓力并不相同。
此前,鄭律師曾寫過一篇題為的文章。
文中所引用的,均為在Rush 行政復議過程中真實出現的法律文書,為避免抽象論斷,鄭律師將相關文書原文呈現,以此支撐觀點。
文章發布后,引發了明顯分歧。無論是投票結果,還是評論區討論,都呈現出兩種截然不同的聲音。
一方面,不少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表達了委屈與無奈。他們提到,復議機關長期面臨時間壓力大、人員配置不足、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等現實困境。在現有體制和資源條件下,要同時兼顧效率與質量,并非易事。
另一方面,也有多位復議申請人現身說法,講述自身申請復議的經歷與感受。從材料補正、程序等待,到結果維持后的再次訴訟,不少人直言,復議并未實現預期中的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爭議,反而拉長了維權路徑。
兩種聲音都是真實的,也都值得被正視。一邊是制度運行端的資源壓力,一邊是權利救濟端的實際體驗。當執行者與申請人都感到不輕松時,這本身就說明,問題并非個體態度。
再說行政訴訟。
從律師的實踐感受來看,高上訴率的核心,并不僅僅是當事人“情緒上不服”,而是對一審判決說理與標準的不認可。
在不少案件中,一審裁判所采納的判斷標準,與已有高級法院、中級法院的生效裁判存在明顯差異,甚至直接沖突。
比如,是否必須進行“70%,才能認定為危險化學品混合物;又如,刑事案件被指定管轄后,。
這些問題,在部分高級法院、中級法院的生效裁判中已經作出明確回應,而且并非憑空創設,而是有明確的規范依據和白紙黑字的條文支撐。
但在實踐中,仍有相當數量的一審判決,并未采納上述裁判思路,也未對既有生效裁判作出回應。
標準的不統一,解釋路徑的不一致,使當事人難以形成穩定預期。
在這種背景下,上訴幾乎成為理性選擇,而非情緒表達。因為當規則本身存在沖突時,當事人自然希望通過更高層級的審查,獲得一個更具權威性的統一答案。
因此,高上訴率未必說明當事人“過度維權”,反而可能說明一個更深層的問題:在類型化爭議中,法律適用尚未真正形成穩定、可預期、可復制的統一標準。
寫到這里,其實答案已經不再是“復議好還是訴訟好”。
從實踐看,復議未必止爭,訴訟也未必終局。很多案件走完復議再進法院,走完一審再上二審,程序層層遞進,當事人耗費時間與成本,行政機關投入人力與資源,法院承擔持續審查壓力。
制度在運轉,但信任感并未同步累積。
對律師而言,最大的體會不是輸贏,而是標準不確定——爭議被不斷推向更高層級,卻遲遲沒有形成一個足以讓大多數人信服的穩定標準。當規則清晰時,當事人會權衡利弊;當規則搖擺時,當事人只會選擇繼續。
復議與訴訟原本是兩種不同層次的糾紛解決機制,但如果都無法在各自階段實現真正的定分止爭,那么問題就不在程序選擇,而在規則本身。
也許,新的一年里,我們更需要看到的,不是案件數量的變化,而是標準的沉淀。只有當裁判邏輯越來越穩定,復議才會成為終點,訴訟才會成為答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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