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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喝酒后心存僥幸開車,
遇到交警檢查不僅不配合,
還駕車沖撞執勤民警?
這種“沖動操作”不僅危及公共安全,
還會讓自己身陷囹圄,實在得不償失!
案情回溯
2024年12月某日晚,被告人張某某聚餐時飲酒,后心存僥幸駕駛小型轎車上路。
當晚20時許,張某某駕車行駛至市區某路口時,遇交警部門設卡檢查酒駕。
當交警示意其停車接受酒精檢測時,張某某拒不配合,駕車逃離過程中直接沖撞站在車輛正前方的執勤民警,將民警頂在車輛引擎蓋上駛離現場,造成民警腰部挫傷。
后張某某在某路口停車時被抓獲,經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7.9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法院審理
儀征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以暴力手段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
鑒于其犯罪情節惡劣,法院依法對其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線,酒后駕車不僅會面臨罰款、扣分、暫扣駕照等行政處罰,醉酒駕車還將構成刑事犯罪,嚴重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春節臨近,親友聚餐、出行往來頻繁,更要時刻牢記交通安全,杜絕酒后駕車、暴力抗法等違法行為。
交警執法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遇到執法檢查時,大家應主動配合、積極響應,切勿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抗拒執法,否則將構成襲警罪,面臨更嚴厲的刑事處罰,切勿因一時糊涂讓“杯中物”變成“牢中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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