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春節小長假,但是幾家歡樂幾家愁;
有人在小長假里買杯十幾塊奶茶就獲得20g金子的獎金;
而有些人在小長假里卻要為即將開庭的訴訟煩惱;
這都是一場無接觸事故惹的禍。
2025年3月,福建一名老年女性獨自騎自行車經過一個路口時,身邊擦身而過一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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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接著,右前方又轉彎過來一輛電動自行車;
兩名初中女生騎一輛電動車,一人騎,一人坐在后座;
之后,騎自行車的老人摔倒在地。
兩名女生發現老人摔倒后,猶豫了一下,馬上上前攙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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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經交警認定,這是一起“無接觸事故”:老人負主要責任70%;
而女生因未滿16周歲騎行電動車,且未靠右騎,轉彎未讓直行,承擔次要責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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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老人稱被女孩嚇倒摔傷,向法院起訴索賠22萬元,包括2萬多元醫療費以及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
女生母親覺得女兒太冤,好心助人為樂卻面臨賠償;
如果當時女兒不去攙扶老人也就沒這些索賠了。
事情真的像女生母親描述的這么簡單嗎?
女生的母親覺得自己女兒太冤,是出于本來兩位女生是有機會不理會,直接走掉,也就無人能找到自己來索賠了;
假如女生逃逸,說不定是能躲過一場索賠的;
但是,位置不同,想法不同,人與人之間永遠無法感同身受;
如果自己是受害者,是有損失的一方,就不會這么認為了。
現在這位摔倒的老人,就堅持認為自己是被兩個女生嚇倒的;
怎么嚇倒的呢?
來了解一下什么是無接觸事故?
女生未滿16周歲騎行電動車違反規定;
并且沒有遵從騎行規定靠右騎,轉彎時沒有讓直行;
雖然雙方沒有身體接觸,但是也發生了事故;
女生也要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這個責任比例是30%;
這就是本次無接觸事故的真正內涵。
所以,這件事根本不是女生的母親所理解的,女兒是學雷鋒做好事,幫助了老人卻被訛錢;
而是雙方之間本是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各自都要對事故承擔責任;
女生扶老人起來,本身就是她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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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一口咬定自己是被女生嚇的摔倒了,因此自己的損失要女生來承擔;
老人的這個理由可以成立嗎?
這個理由看似荒謬,怎么證明是被嚇倒的?
但是有交警的責任認定書,認定女生存在過錯,認定了事故的存在;
那么老人因為被嚇到而摔倒受傷就存在高度蓋然;
只要老人的治療屬實,費用屬實;
估計法官依據高度蓋然性這個規則就能支持老人的訴求。
女生父母如果認為女兒無責,不應當承擔責任,就應當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書提出復議,重新對事故原因進行判定;
但是,這個復議是否能改變認定結果依然是難度很大的;
一旦行政機關做出了某個結論,想要改變它就需要關鍵的依據;
沒有核心依據,只是自己認為冤,這沒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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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的母親為女兒喊冤,卻沒有看到整件事情中對自己最不利的因素;
是女生違規騎行電動車,年齡不符合規定,也沒有按照騎行規范禮讓直行者;
因為存在這些過錯,如果沒有發生事故,自己可以僥幸不用承擔責任;
而只要發生了事故,對方產生了人身損失,女生就必然要被牽連進來;
自己有沒有過錯才是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
假如換另外一種情況;
女生沒有違規,騎行時也按照規定避讓行人;
此時,如果還是這位老人摔倒了,稱是被女生嚇的摔倒了;
那么即使老人有損失,這個損失也只能自行承擔;
因為女生沒有過錯,就無需為對方的損失承擔責任;
哪怕就是真的嚇到了老人,那也是老人自己的安全責任,要自己負全責。
無接觸事故這個概念本身,已經解釋了一切;
雖然雙方沒有肢體接觸,但是事故發生了;
事故的雙方就有了責任劃分;
有損失的一方就可以憑事故責任劃分,要求對方承擔賠償。
合理的訴求會得到法庭的支持,不合理的訴求會被法庭駁回;
這件事壓根就和訛錢無關;
只是各自站在自己的角度,都希望責任不必承擔,而利益就當仁不讓;
所引發的一場民事權利糾紛。
(作者:韓楓,華東師范大學/法國里昂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歐美企業人力資源總監,如果你看了這篇文章想要告訴我你的想法,歡迎留言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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