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租金一次付清,電梯公司卻跑路!數十萬打水漂,業主如何自救?
一紙合約成空文,六年使用變噩夢。
福州市晉安區豐澤園小區的業主們最近寢食難安。他們樓棟的電梯才使用了6年,就因未年檢面臨停運風險——而問題出在電梯租賃公司突然失聯上。更讓人揪心的是,業主們當初是 一次性付清了15年租金,高達59萬元 。
這種“一次性付清長期租金”的電梯租賃模式究竟存在哪些風險?日常生活中,我們接觸到的電梯廣告收益又歸誰所有?當電梯安全與業主權益發生沖突時,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事件回顧:15年租賃協議才履行6年,公司失聯
豐澤園小區5號樓3梯的業主們當初因只有5戶有加裝電梯需求,資金不足,便與福建快科城建增設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特殊的租賃協議。
按照協議,業主們 一次性付清15年租金59萬元,而出租方則負責電梯的年檢和維保等全部責任。這種模式看似省心,卻暗藏風險。
今年,市場監管部門的一紙年檢通知讓業主們慌了神:出租方電話已成空號,注冊地址也人去樓空,其電梯生產資質甚至已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 電梯未按期年檢將面臨停運,這意味著業主們花了巨資卻可能無梯可用。
電梯租賃糾紛并非個例
類似豐澤園小區的電梯租賃糾紛并非孤例。搜索結果顯示,電梯租賃領域常常出現各種合同糾紛。
在河南滎陽,一起施工電梯租賃合同糾紛中,被告不僅拖欠租賃費46余萬元,還以電梯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提出反訴,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7余萬元。富平法院也曾處理過一起建筑領域的租賃合同糾紛,承租方在租期滿后一直未能清償租賃費。
更為復雜的案例是,深圳市建安集團與華深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糾紛甚至 涉及人員死亡事故,雙方就責任歸屬問題爭論不休。這些案例表明,電梯租賃領域的合同糾紛往往涉及金額大、責任認定復雜。
法律明確:電梯安全責任不容推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第八十四條進一步明確,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將面臨 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安全涉及公共利益,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和生命安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對公眾安全威脅極大。
那么,電梯的使用責任人究竟如何確定?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使用單位一般是特種設備的產權單位,也可以是產權單位通過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關系確立的特種設備實際使用管理者。在租賃關系中,雙方可以通過合同明確約定使用管理人。
電梯廣告收益歸屬:業主共有權益不可侵犯
與電梯相關的另一個常見問題是:小區電梯內的廣告收益歸誰所有?對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曾有公司因擅自利用小區電梯轎廂進行經營被處罰。該公司在未征得相關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小區的60部電梯轎廂租賃給另一公司設置媒體、刊發廣告,最終被處以警告和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
電梯廣告、門閘道閘廣告等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費收益;小區公共區域內租賃的攤位收益等, 均屬于小區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啟示與建議:避免電梯租賃陷阱
從豐澤園小區的案例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謹慎選擇“一次性付清”長期租賃模式。這種模式雖然看似省心,但一旦出租方經營出現問題,業主權益難以保障。
全面核查電梯公司資質。在簽訂合同前,應詳細了解電梯公司的經營狀況、市場信譽和過往業績,避免與資質不良的企業合作。
明確約定雙方權責。合同中應詳細規定電梯的年檢、維修保養、事故責任等具體事項,避免責任不清引發糾紛。
建立資金監管機制。對于長期租賃合同,可考慮引入第三方資金監管機制,按年或按階段支付租金,降低風險。
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業主應增強法律意識,了解《特種設備安全法》、《物業管理條例》等與電梯使用、維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電梯是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垂直交通工具,其安全性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只有合法合規使用、維護電梯,明確各方責任,才能避免類似豐澤園小區的糾紛再次發生。
對于已經陷入類似困境的業主,建議盡快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情況,同時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必要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畢竟,電梯安全無小事,業主權益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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