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戲劇學院兩個月內,院長郝戎、現任系主任王鑫、表演系原書記陳剛,三位重量級“明星導師”接連主動投案,就是自己跑去紀委承認我犯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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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位中戲老師教過章子怡、劉燁、靳東、佟麗婭、易烊千璽……手上握著招生、打分、推薦資源的大權。
說白了,在藝考這個“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賽道上,他們一句話,可能就決定一個年輕人能不能進圈、能不能出頭。
那過去如果有學生為了進中戲、拿高分、搶角色,給這些老師送過錢、送過禮,現在會不會也一起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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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很有可能。
首先得看學生是主動送,還是被逼送
如果是老師暗示你:“想進我們班?懂點規矩”,你硬著頭皮給了,但最后也沒真占到便宜,法律上這叫被索賄,而且沒拿到不正當利益,一般不算行賄,這檔的風險最小。
但如果你是自己主動塞錢,比如花幾十萬找關系“保錄”,結果真低分進去了、拿了好的資源,那對不起,這就屬于典型的“謀取不正當利益”,已經踩到刑法紅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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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過了這么久,還查嗎?
很多人覺得:“我都畢業五六年了,早過追訴期了吧?”
但行賄罪的追訴時效不是固定5年,而是根據情節輕重,從5年到15年不等:
如果行賄金額小、情節輕微(比如送幾萬塊但沒真辦成事),法定刑在5年以下,追訴期確實是5年。這種情況下,時間久了可能就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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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涉案金額大(比如幾十萬、上百萬)、或者造成惡劣影響(比如破壞藝考公平、多人被擠掉名額),就屬于“情節嚴重”甚至“特別嚴重”,法定刑可達10年以上,追訴期相應延長至10年甚至15年。。
現在這三位老師主動投案,基本不可能是“認個錯就回家”。他們心里很清楚,要爭取從寬,唯一的出路就是徹底交代、全力配合,甚至把監察機關還沒掌握的情況一股腦說出來,這樣才能戴罪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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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機制下,三位會把收過誰的錢、什么時候、通過誰、怎么操作的,甚至牽出其他老師或中介,一五一十全說清,才有可能被認定為立功,成為量刑上的關鍵籌碼。
要明白一個現實,當一個人已經被關進審查程序里,他理性選擇一定是“多說別人,少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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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前期巡視、初核早就展開,銀行流水、通訊記錄、招生檔案可能早已調齊,口供只是最后一塊拼圖。一旦對得上,案子就從線索變成犯罪事實。這時候還指望“當年送錢沒人知道”,基本就是自欺欺人。
不過也不是沒有出路
國家現在有個明確政策:受賄行賄一起查,但也鼓勵“回頭是岸”。如果你是行賄方,在被找上門之前,主動去說明情況、退錢、配合調查,很大概率能從輕、甚至免于起訴。
但要是等紀委拿著證據找你,那就被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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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算最后沒構成刑事犯罪,你的學歷、行業聲譽也可能受影響。中戲完全有權撤銷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錄取資格或學位。
想想看,辛辛苦苦演了幾年戲,突然被扒出“當年是走后門進來的”,職業生涯基本就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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